多些改判又何妨?
www.fjnet.cn 2012-09-25 11:47 张培鸿 来源:东方早报 我来说两句
对判决不服就提起上诉,判决不当则应当依法改判,这是文明司法提供给现代社会解决纠纷的救济之道。 近期,多家报纸报道了“安徽临泉县法院实行量刑规范化改革,415件案件无一改判”的消息。从字面意义上来说,应该是件好事,至少可以说明临泉当地法院的审判工作得到了上级法院的肯定。 为什么临泉法院的判决会受到肯定,细看报道,原来是因为遵循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量刑指导意见以及当地高院制定的相关实施细则。如此看来,这则消息一则肯定临泉法院的审判业绩,二则对高法于2010年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表示肯定。 当年最高法院主推量刑规范化改革,制定这个指导意见,是有良苦用心的。 一段时期以来,民众对各级各地法院在刑罚裁量上的不同尺度意见很大:有些案子,在一个地方被判刑,在另一个地方却不判;在这个地方判三年,在那个地方却被判七年;同类型的案件,这里的法院判死刑,别的法院却判死缓甚至无期,等等。高法的出发点很简单,希望通过制定一个相对统一的标准,将各地的量刑标准统一起来,解决“同案不同判,同罪不同罚”问题。 然而,作为辩护律师,早在意见出台之初,就有担忧,原因有三: 首先,当下刑事审判的主要问题,是定罪问题而不是量刑问题。在刑事审判中,存在一个逻辑上的先后顺序:即必须先解决罪与非罪的问题,在罪与非罪无争议的前提下,才谈得上判轻判重的量刑问题。 司法实践中有大量案件不能做到当庭宣判,即使少数能够当庭宣判的案子,也没有做到定罪与量刑完全分开的两次审判模式。这样,对认罪案件倒没有多大影响,但是对于那些被告人不认罪,律师做无罪辩护或者改性辩护的当事人就是相当不公平的。道理很简单,他都不承认自己有罪,怎样让他发表自己该判几年的量刑意见?等到他听到法庭对他定罪的理由后,假设他已被说服放弃无罪的辩解时,已经失去了对量刑问题进行答辩的机会。因为这时候,法庭显然不可能再重新开庭听取他的意见,而是读出定罪理由后立即宣布判决的刑期。 其次,关于“同案不同判,同罪不同罚”的问题,事实上民间主要的不满是集中在贪污贿赂案件中。众所周知,有的受贿超过百万的被告人即被判处死刑,有的数额过亿却依然是死缓或无期。因此,民众普遍希望对职务犯罪和腐败案件的被告人统一量刑标准,真正体现反腐倡廉的信心和决心。然而,在量刑指导意见中,恰恰没有对这些犯罪的规范。意见中规定了盗窃、诈骗、抢劫等传统犯罪的基准刑期与加减规则,却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类似行为(贪污的手段同样是侵吞、窃取、骗取等)不做规范,任由刑法第383条(该条比较详细地规定了不同的贪污数额所判刑期的长短——编注)“抓小放大”的不合理状况持续蔓延。 再次,在司法实践中,越是具体明确的规范,往往越是难以应用在个案中。因为现实是复杂的,各个地方的经济、文化和观念又千差万别,个案中的公正很多时候离不开人情法理的指引与自由心证的发挥。指望制定一个巨细无遗的标准,其结果往往是将活生生的审判变成一架量刑机器。事实上,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即有学者研究过电脑量刑的软件程序,最后无疾而终。 再来说关于临泉法院的这条新闻。 正如前面提及的,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已经两年,在目前各个法院受理案件快速增长的今天,不要说415个案件,就是四五千件的法院也并不鲜见。 解读起来,这条新闻存在如下几个问题: 首先,“415”这个数字并不是该法院审理的全部刑事案件,而是试点两年来,审结的全部量刑规范化案件。这就等于承认既有规范化量刑的案件,还有未按规范化量刑的案件。那么,那部分未按规范化量刑的案件数量有多少?上诉率有多高?改判率又如何?没有任何交待。没有对比,能说明什么问题呢? 其次,在415件规范化量刑的案件中,出现了上诉率低、当庭宣判率高、无改判、无涉诉访的“一低一高二无”局面。但报道还是没有给出具体数据:上诉率低,低到百分之几?441名被告人中有几人上诉?当庭宣判率高,高到百分之几?415件案子中有多少是当庭宣判? 再次,对于审判机关而言,公正本身是它的天职,不应该变成一项可夸耀的业绩。更重要的是,公正并不意味着被告人一定会服从判决。因为被告人自己对刑期的预判并不总是(甚至常常是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正确的逻辑应该是这样:假如审判是公正的,即使上诉率高,改判率也会很低;如果上诉率低,要么意味着法院做了很多解释和说服的工作,要么意味着法院经常在法定刑以下量刑,以普遍轻判换取被告人不上诉,但这就意味着审判是不公正的。 指控要有证据,在未对临泉法院的415个案件一一研究的情况下,我当然不能说临泉及其上级法院存在问题,但是结合这条新闻透露的信息,笔者还是不免有些担忧。 司法的正义和权威,并不体现在息事宁人的调解上,而是要果断作出清晰的裁决,给公众提供一个明确的对与错的标准。而过分强调规范量刑、电脑量刑、息诉止纷所透露出来的信息,有时不免压迫权利人让步,更可能是对司法精神的误解和贬抑。 对判决不服就提起上诉,判决不当则应当依法改判,这是文明司法提供给现代社会解决纠纷的救济之道。人为地追求不上诉,上诉无改判,已经违背了司法活动的固有规律,把它当作“政绩”或“成就”,客观上助长了司法行政化的趋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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