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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禁止令”为“爱情冲动”法外容情

www.fjnet.cn 2012-09-25 16:19  王继凯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一对大学三年级的校园情侣,因恋爱纠纷引发血案。案发时未满十九周岁的丁敏远拿起碎裂的镜子玻璃划向女友刘慧慧的面颊,在女友的脸上留下3道长达数厘米的疤痕,致其面容毁损,构成人体重伤。日前,苏州金阊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丁敏远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同时对其发出该院首个“恋爱禁止令”,在缓刑期间,禁止他主动与被害人接触,一旦违反禁止令的规定,将撤销缓刑,收监执行。(9月24日中国新闻网)

未成年人因为一时冲动而发生的伤人惨祸受到严惩的案例很多。正所谓,各退一步海阔天空,一时冲动代价沉重。然而,正在气头上的年轻人虽然也明白这个道理,却很难控制自己,尤其更容易被“爱情”所冲昏头脑,发生致使对方受到毁容、伤残等等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

在法庭上,当事人也大多都能充满悔意认罪,可是,法律无情,一时冲动代价沉重!

然而,冰冷、严肃的法律也有“温情”的一面。苏州的一对大学情侣因为争吵而引发的毁容血案,就因为一个“恋爱禁止令”而使未成年犯罪者获得了一个悔过的机会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这对于充满忏悔的当事者,不想毁对方一生的受害者,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法官来说,是一个大家都可以接受地皆大欢喜的结果。

可能有人会怀疑“爱情禁止令”一纸空文,会不会具有法律的执行力和限制力?会不会成为一种量刑的“理由”!

“禁止令”不是一纸空文,违反“禁止令”的可收监服刑。根据2011年5月1日执行的《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中第十二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缓刑期间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由此可见,“爱情禁止令”是严肃的,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宽严相济的刑罚政策。我们希望法官与法律对未成年人一时冲动所付出的“爱情代价”的“温情”,能够使更多的未成年人吸取沉痛教训,而不是只记住了“爱情禁止令”的法外容情!

爱情是美好的,催人奋进的。可是“强扭的瓜不甜”却更需要年轻人时时谨记,别因为不是你的爱情而成为冲动的“魔鬼”!并不是所有的“爱情禁止令”都可以为爱情的冲动埋单!

  • 责任编辑:邓宇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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