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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应维护公民自学驾驶的权利

www.fjnet.cn 2013-01-29 07:21  王  琳 来源:广州日报 我来说两句

2012年8月,南京市民小苏到南京市车管所申考驾照,却被以必须先通过驾校培训为由拒之门外。自学就不能直接考试吗?小苏查阅资料,也没找到国家有哪条法律明确规定,考驾照必须经过驾校培训。今年1月21日,她向玄武区法院递交了起诉书,状告南京车管所行政不作为。

自学驾驶申考驾照被拒,小苏不是第一例;因此而状告车管部门的,小苏同样不是第一例。有些法律人也从《道路交通安全法》上为车管部门拒绝自学驾驶者申考驾照寻找依据。如某位法学教授就援引了该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但这一条非常清晰地表明、而且仅仅表明,交管部门拥有对驾校的资格管理权。对公民自学驾驶,《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没有禁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也是如此。

一些手持权柄者,甚至一些法律人习惯性为公权力的自我扩张辩护,从根本上还是对法治理念的理解存在偏差。法治对公权力而言,当遵循“法无明文授权即不可为”。法律授权交管部门以驾驶培训资格管理权,交管部门就只能在这项授权之内进行“驾驶培训资格管理”。而对“驾驶培训资格管理”之外的公民自学驾驶,交管部门无权干涉。因为法治对私权利而言,遵循的是“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

一些人担心公民自学驾驶会制造出大量的“马路杀手”,事实上,公权力荫蔽之下的驾校培训腐败,才是“马路杀手”的摇篮。不少经历过驾校培训的人都有这样的经验,到有些驾校学习驾驶,简直已沦为“交钱买证”的一锤子买卖。严格驾照管理的第一步,并不是要在法律之外去约束学习驾驶的方式,而是要严格驾照申领考试。公民申领驾照,行政部门应考核的,不是他受过什么样的培训,而是他是否达到了安全驾驶的基本标准。

法律明确规定“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其实也是为了剥离驾照申领与驾驶培训之间的利益勾连。鼓励驾驶培训的社会化竞争,才是立法原意所在,也是行政与社会分离的趋势所在。

让行政的留守行政,让社会的回归社会,这是中国下一步深化改革的主题之一。公民自学驾驶申考驾照被拒,只是当下改革困境的一个注脚。在行政管理领域,类似的公权自我加冕还依然存在。如何切断公权力的利益自我输送,将是改革面临的最大考验。期待司法能够在此领域有所作为。

王琳 (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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