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慧胜诉是监督公权的胜利
www.fjnet.cn 2013-07-16 07:21 王云帆 来源:京华时报 我来说两句
唐慧通过诉讼得到了司法救济(尽管颇为有限),永州市劳教委和各地公安、劳教机构也应从中得到教训,并以此为鉴,坚决杜绝下一个“唐慧案”的发生。 昨日9时,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访妈妈”唐慧诉永州市劳教委行政赔偿一案二审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由永州市劳教委向唐慧支付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但不必进行书面道歉。 这一结局被不少媒体形容为唐慧“基本胜诉”。饶是如此,对于正深陷“曾成杰案”舆论漩涡中的湖南法院系统来说,部分符合民意期待的“唐慧案”二审判决,已事实上分流了社会关注。 人们关注“唐慧案”,当然不只是关注一个简单的胜负。唐慧此前就表示,“我更看重书面道歉,经济赔偿只是象征性的”。从结果来看,唐慧此次获赔被剥夺人身自由赔偿金164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将此称为“胜诉”,未免对自由和精神损害太过不敬。但法律规定如此,法院对于赔偿数额的计算合乎司法技术。若纠缠于数额的多少,就可能指向立法层面。这显非司法讨论的重心所在。 与此相映照的一组数据则是,庭审前永州市劳教委曾提出愿以10万元的补偿来换取与唐慧的和解。更早些时间,当地还曾传出为维稳唐慧已花费80余万元。唐慧拒绝在庭外唾手可得的巨额补偿,而坚持将这宗讼案进行到底,可见其直接诉求并非为了经济利益,而更多是要“讨一个说法”。 从二审判决中看,唐慧要的“说法”还真有了。湖南省高院也并非完全拒绝了唐慧在经济赔偿之外的诉求。判决原文如是写道,“唐慧要求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酌情可予支持。但是否必须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二审庭审中,永州市劳教委法定代表人就作出劳教决定时没有考虑到‘唐慧的女儿尚未成年,且身心受到严重伤害,需要特殊监护等情况’、‘人文关怀不够’、‘处理方式不当’,向唐慧赔礼道歉,故对唐慧此项诉讼请求可视为已经履行。” 从这段判词看,法院事实上支持了唐慧要求永州市劳教委赔礼道歉的诉求。只不过,湖南高院认为,永州市劳教委法定代表人已经当庭道歉,也就视为已履行完成了。 当然,这都是从唐慧这一面对“唐慧案”二审胜诉所作的分析。对于行政诉讼而言,其主要目的不但在保护民权,更在监督公权。唐慧通过诉讼得到了司法救济(尽管颇为有限),永州市劳教委和各地公安、劳教机构也应从中得到教训,并以此为鉴,坚决杜绝下一个“唐慧案”的发生。 本报特约评论员 王云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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