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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解读临武瓜农尸检报告

www.fjnet.cn 2013-08-02 09:27  舒锐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我来说两句

郴州市公安局31日晚通报,法医根据尸体检验情况及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病理组织学检验结论,综合分析认为,7月17日在与临武县城管人员冲突中不幸身亡的瓜农邓正加,系外力作用诱发脑部畸形血管破裂出血死亡。(7月31日新华社报道)

这份尸检报告,引发了巨大争议。有民众对报告的公正性产生质疑,认为该报告是在给肇事者开脱刑责。这一方面在于当地政府先前的一系列做法,已经使公众丧失了信任;另一方面也在于,公众对报告术语并不了解,误以为如此认定,肇事者就能够逃避法律追究——其实这是一种误解。

诚然,畸形血管破裂出血死亡并不常见,脑部畸形血管患者在人群中比例并不大,同时,以某医学院公布的14年来尸检数据为例,该类死亡只占该院尸检总数的3.5℅。认定该类死亡必须先排除外部暴力直接引起的颅内出血致死。一般而言,对仅有轻微外伤而死亡的法医学鉴定,法医鉴定人不能武断地用单纯外力作用来解释死亡原因,因为正常人受轻微外伤不可能引起脑血管破裂出血,而需要根据损伤与死亡间隔时间的长短、损伤的轻重、损伤后发病的特点及死亡经过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当然,如果瓜农家属和肇事者对该项鉴定有异议,并且存在鉴定人员无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形下,也有权申请重新鉴定。

此外,认定该类死亡并不意味着这只是一场意外,肇事者将不负刑事责任。该类死亡分为两种,与外伤有关的死亡以及自发性破裂出血致死,具体由外部打击对死亡的参与度来决定。报告认为系外力作用诱发死亡,实际上是肯定了外部暴力和瓜农死亡之间有因果联系。

虽然脑部畸形血管患者存在自发死亡的可能性,但如果没有外力参与,这种死亡可能性是极小的。因此,肇事者或将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甚至如果有证据证明肇事者有“使用秤砣”等明显故意伤人情节,还将构成故意伤人致人死亡。

就该案追诉机关而言,在当地政府已经丧失公众信任的语境下,重建公众信任就显得尤为重要。追诉机关有责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做好该案的信息公开及合理解释工作。

还需指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要对暴力执法者认定刑事责任并非易事。前些天,延安打人城管因不符合批捕条件被取保候审,虽然这于法有据,并且也不意味着其最终不承担刑事责任。但不得不说,类似事件的事态发展与公众期望有较大出入,也和暴力执法所带来的恶劣影响不相匹配。

这根源上在于我国刑法对暴力执法行为的惩罚力度还极其有限。只惩罚暴力执法所附带的将人打伤、打死行为,而暴力执法行为本身只须负相应的行政责任。这对被执法者是不公平的。被执法对象只要暴力抗法,即使没有把执法者打伤就可能构成妨碍公务罪。而身为平等关系的执法者,却没有单独的暴力执法罪作为约束。也许这也是各地暴力执法行为频发的原因之一吧。

  • 责任编辑:王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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