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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举报人,法律必须站出来

www.fjnet.cn 2013-08-09 11:12  练洪洋   来源:广州日报 我来说两句

无论公开,还是隐性,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都是对法律的挑衅,在反腐情势严峻的当下,对举报人的保护尤具现实意义,理当重视起来。

昨天媒体报道两则举报人遭打击报复的新闻:一是山西“房媳”事件爆料人高勤荣在个人博客上撰文称自己多次遭到死亡威胁,并写下《再次呼吁》作“遗书”;二是报道“海南校长开房事件”的记者杨琼文,因受当地政府官员压力和威胁,不得不离开就职的单位。

1999年,时任记者的高勤荣因揭露山西省运城市“假渗灌工程”而“蒙冤”入狱,2006年12月才出狱,今天又因曝光“房媳”事件而遭到死亡威胁。他的离奇经历说明,一些东西十多年都没有多少改变,譬如举报人遭到“秋后算账”。去年,因曝光重庆官员不雅视频的朱瑞峰也受到过死亡威胁。举报人受到不同程度打击报复的现象,随着近年来举报途径的多元化,而呈现愈演愈烈的态势。

高勤荣遭到死亡威胁,是公开打击报复;杨琼文被迫去职,是隐性打击报复。举报人受到不同程度、不同形式的打击报复,与法律刚性不够、保护意愿不足、举报方式皆有关系。检索现行关于举报人保护的规定,或失之原则、抽象,或失之分散、凌乱,保护主体不够明确,责任界定不够清晰,与一些国家严格保护出庭作证的举报人制度相去甚远。譬如美国《证人安全改革法》规定,如遭遇生命危险,举报人可以向政府申请24小时贴身保卫、更换身份、工作地点等保护措施。

与传统的、通过纪检监察等体制内正规途径举报方式不同,在博客、微博、论坛等的互联网上公开举报,举报人信息一目了然,信息“裸奔”客观上增加了对举报人进行保护的难度。而绕过传统渠道、直接诉诸网络、挟“舆论”以令诸侯的做法,也容易招致体制内一些人的反感,挫伤他们对举报人进行保护的意愿。如果举报对象是地方政府或主要官员,他们甚至还动用司法力量,公开进行“合法报复”,以诽谤之名问罪。

与死亡威胁的公开打击报复相比,隐性的打击报复更令人害怕。公开的打击报复,虽然暂时还做不到防患于未然,假如对举报人造成实质伤害的话,至少还有法律兜底,将凶手绳之以法,而隐性的打击报复,“苦主”欲伸张权益就困难多了。隐性打击报复因其手段“合法”、行为隐蔽、踏雪无痕,举报人明知遭到了打击报复,也难以找到有法律效力的证据。像杨琼文被迫离职,是当地官方层层施压的结果,不可能找出幕后主使。

降职、转岗、停薪、扣奖金、劝退、解聘等隐性打击报复,是一种物质与精神的双重打击——其他单位一般也不敢聘用这种人,许多举报人从此失去体面职业与基本生活保障——对举报人的伤害并不亚于公开的打击报复。防范隐性打击报复,首先需要一套专门的成文法,像美国的《吹口哨人保护法》,为举报人提供可靠的保护救济路径。先是行政内的申诉,举报人有权要求单位收回成命,纠正错误的处分;其次是准司法申诉,举报人向专门行政机构提出申诉,要求行政救济;最终是司法程序,举报人依法向法庭提出上诉,寻求司法保护。

无论公开,还是隐性,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都是对法律的挑衅,为法治文明所不容。在反腐情势严峻的当下,对举报人的保护尤具现实意义,理当重视起来。

  • 责任编辑:王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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