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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未成年人”怎可分男女?

www.fjnet.cn 2013-08-13 16:08  吴治邦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8月4日,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分局卧龙派出所接到了一位家长报警。他们的孩子在一个歌厅内庆祝学业结束,与陪唱女子发生了性关系,因为无钱支付“特殊服务”,他们还被歌厅的老板扣了下来。(08月12日华商晨报)

新闻中,几个少年在受引诱的情形下,与成年人发生性行为。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中,猥亵未成年人属于刑事案件的范畴,过错方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不过法律条文中有一个明显的漏洞,只有被猥亵的一方是女性,才构成犯罪。不知当初法律的制定者,是出于何种心态,是觉得男性的心智能更早地成熟,还是认为男性未成年人根本不应当受保护,反正法律条文中生硬地将未成年男童排除在外。在近些年的司法实践过程中,保护男性幼童屡屡遭遇执法难的尴尬。

按理说,对于未成年人,法律应当给予足够的保护。因为根据人的生理发育规律,在未成年阶段,不管男性还是女性,对事情的判断水平仍然不能够达到很高的水平。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也明确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显然没有指出男性孩童就不属于未成年人。而事实上,在猥亵罪的定义中,显然将未成年男童排除于保护的范围之外。许多网友的调侃,包含了对该法律条文的不认同。既然如此,司法制定者何不重新审视此“男童与女童的不平等条款”。

不管何种性别的未成年人,都是中国未来的建设者。像这种滞后、漏洞的法律,还是应当早点剔除。社会的发展是由人来主导的,要想每个人发挥自身的能量,首先应当保证其有健康的心态,而这恰恰需要法律层面上的一视同仁。正因为如此,针对目前儿童受侵害案件频繁发生的情况下,更应加强制度上的保护,让一些不法分子感到畏惧。就此案例来说,只有修改畸形的条款,认真对待未成年人的安全问题,包括让男性孩童能够享受同样的保护,才能改变未成年人的境遇。

“不是我们的关注不够,而是制度有漏洞”。从这个角度上说,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应当努力将措施做实做透,让不法分子无缝可钻。一言蔽之,法律确实不能为全体未成年穿上护身衣,但是既然能够起到一定的药效,那何不让其更加的完善?

  • 责任编辑:林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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