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公款追星 须监督与惩戒配套
www.fjnet.cn 2013-08-15 16:40 杨涛 来源:西安晚报 我来说两句
13日,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审计署、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制止豪华铺张、提倡节俭办晚会。五部门明确,不得使用财政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不得使用财政资金高价请演艺人员,更不得使用国有企业资金高价捧“明星”。(8月14日《西安晚报》) 在同一天,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通报了“龙胜各族自治县领导干部公款吃喝”事件调查处理结果,县委书记唐天生被免职,县长王少荣,县委常委、县委办公室主任潘德辉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责成参加公款聚餐人员个人承担餐费。 这两则新闻有一个共同特征,就是反对铺张浪费,这让人感到欣慰与振奋,但同时也让人存在一丝隐忧。因为,像广西的事件,不过是被人偷拍,进而放在网络上,引发轩然大波,而那些隐蔽得比较深的,不为人所知,没有被人偷拍的大吃大喝恐怕不在少数,这种现象又该如何遏制?至于五部门的规定,我相信,在文件下发之后,敢于顶风作案的恐怕并不多,但人们知道,历来文件是一阵风,等风头过了,我们又该如何保护国有资金这块“唐僧肉”呢? 有人提出了建立事先预审和事后审计制度,事前预审就是应明确设立预审机制,在各地成立相关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联合审查下级部门提出的筹办晚会申请;事后审计是指,对于是否使用财政资金高价请演艺人员等纳入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的项目中,特别是要加强在任期中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力度,通过及时提醒和警告等方法,真正发挥审计的免疫功能,防范违规问题的出现。我认为如果能建立这些制度是一个好办法,但仅仅靠内部的把关,还不足以防范铺张浪费的现象,对官员也没有足够的震慑力。 我认为理想的事先监督,重要的是在法律要明确什么活动不能动用国有资金,什么情况下算属于铺张浪费,规定得越详细越好,像营业性文艺晚会就要列入明确禁止的范围。其次,才是建立预审机制,对于一些特殊项目需要用钱,必须事先审批,并且如果审批通过的,必须公示,让民众知晓并接受民众的监督。再次,人大要加强对预算的监督,政府的财政预算要越详细越好,“三公经费”的公开要继续推广,并且详细程度要一年比一年更深入。 当然,仅仅是事先的监督,恐怕也难免有纰漏,事后的惩戒也必须加大力度,才能形成对官员的有效震慑力。其实,按照现行法律,也是有办法对铺张浪费的官员进行刑罚制裁。例如,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造成3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适用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治罪。如果官员未经审批或者违法批准举行营业性文艺晚会、使用国有企业资金高价捧“明星”,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也可以适用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治罪,但现在并没有一起这样的案例,所以,纪委和司法机关要加大查处力度。此外,立法上还应当考虑设立呼吁已久的“浪费罪”,对于铺张浪费的,无论是公款吃喝、举行营业性晚会,都可以入罪。那么,官员在用国企资金“捧明星”时,抑或用公款大吃大喝时,都必须三思而后行,而不仅仅是一个警告处分或者撤职了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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