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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以正义名义施以戾气之举

www.fjnet.cn 2013-08-27 08:22  鹰  远 来源:京华时报 我来说两句

武汉汉阳一所小区内最近接连发生多起入室盗窃案。小区保安担心受到业主指责,近日在抓获一名小偷后,竟用绳子将其捆绑在小区内“示众”近5个小时。有律师称,保安人员的这种行为已经超过了法律边界。

近年来,公民的法治意识不断提升,但有关保安、群众抓住小偷暴打、“示众”,甚至打死小偷的新闻还是时而有之。虽然我们可以理解人们对于小偷的痛恨,但须认识到,小偷偷盗后被抓,小偷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仍受到法律保护。如果对小偷以正义的名义施以戾气之举或是虐待、羞辱,无疑是以恶制恶、以暴制暴,丧失了正义的立场,无助于社会正气的提升。

毋庸置疑,对于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只能由司法部门来执行,而且必须经过“正当的法律程序”,必须保证违法者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才能做到量罪而罚。这是现代法律理念中最基本的常识。

而武汉保安捉住小偷将其吊在墙头“示众”近5个小时,这种失去道义的“正义手段”已异化,是在以身试法,而构成犯罪的都将受到法律惩处。进一步看,保安将小偷人赃并获后“示众”,目的是希望小区业主们都能看到安保人员的努力,以及目睹小偷被捆绑后,不少住户们都拍手称快等,并没有思考是否违法,仅是从以恶制恶的暴戾行为中发泄自己郁积已久的怨气,这种脱离法治理念的“希望”与“称快”,与法治精神和文明社会格格不入。

这些年来,公众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有所增强,但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还有待继续提高,普法部门、司法部门应躬身自省,将普法工作、司法示范工作落实到社会的每个角落。当大多数公民都懂得“小偷的人身权同样不可侵犯”这一常识时,法治文明就会真正地存在于你我身边。摘编自《法制日报》8月26日文/鹰远

  • 责任编辑:林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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