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西岸时评> 民生巷议 > 正文

莫让长假“加班费”变“纸上福利”

www.fjnet.cn 2013-10-11 08:03  马姝瑞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我来说两句

十一“黄金周”的假期结束了,广大忙碌的劳动者们在假期里放下繁忙的工作,各种“休闲游”“绿游”“慢游”让人们品尝到了假日的闲适。但也有大量的劳动者们在长假期间坚守在工作岗位上,不少人甚至“一天都不得闲”。长假过去了,这些辛勤的劳动者们,他们的“加班费”都拿到了吗?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第四十四条也明确,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对于那些放弃了休息的劳动者来说,劳动法无疑赋予了他们获得“加班费”的合法权利。但在实际执行中,还有不少用人单位却缺乏“自觉性”,对加班费“能省则省”“能拖就拖”;许多劳动者也碍于“丢饭碗”的担心,缺乏维权的决心,同时也缺少取证等专业知识和经验;而一些地方的劳动监察部门也往往抱着“等投诉上门”的执法态度,对违法行为“不举不究”,监察执法的主动性不足。

每一个人劳动者的休息权都神圣不可侵犯,获得“应休未休”补偿的权利也同样神圣不可侵犯。而加班费不仅是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更是对劳动者额外付出的肯定和褒奖。要防止加班费变成“纸上福利”,需要全社会都牢固地树立起尊重法律、关爱劳动者的认识。同时更需要提高“违法成本”,降低“维权门槛”,为劳动者守住权益的底线。

眼下正值黄金周结束,有没有用人单位正在试图“抹掉”加班费?有没有劳动者索取加班费的合法要求“碰了壁”?有没有一些人到现在连中秋节的加班费也没有拿到?各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恐怕得主动“沉下去”,深入基层走一走、问一问、查一查,确保每一个劳动者都得到不折不扣的“辛苦钱”,莫让劳动者们“寒了心”。

新华社合肥10月10日专电

  • 责任编辑:林锦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页面无法找到
 
页面没有找到,5秒钟之后将带您进入首页!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