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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保护,不该区分“官”与“民”

www.fjnet.cn 2013-10-25 15:28  潘  雯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最高法等四部门出台意见,对性侵幼女、校园性侵等行为“从严惩治、从严执法”:与12周岁以下幼女发生性关系、明知幼女被强迫卖淫仍发生性关系者,均以强奸罪论处;公务人员、教师等性侵幼女的加重处罚。(新华网)

新闻发布后,引起社会各界的舆论声,特别是对国家工作人员性侵幼女的从重处罚这条意见颇有争议。尽管司法解释目的旨在更全面的保护女童的人身权利,从严整治,然而司法解释将“官”与“民”区分开,实属不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犯罪主体要求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都属职务犯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财产权,换言之,职务犯罪并非所有人都能构成所构成。性侵犯则不同,对犯罪构成主体并无要求,但在犯罪结果中俨然又将国家工作人员单独列出,试问,保护女童,为何要将“官”与“民”区分开?

罪刑法定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法无明文规定不违法”,但毕竟不是每个人都了解法律解释方法,所以免不了的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出台后人们玩起“文字游戏”,各种解释与理解铺天盖地而来。尽管有关部门出面澄清,解释并非将“官”“民”区分开,而是在对待同种行为上,更严厉打击公务人员,因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犯法除知法犯法外,同时损害的不仅是个人的形象还包括政府的公信力。然而与此同时云南某一官员强奸4岁幼女案获刑5年,群众认为判决太轻有包庇官员的嫌疑,该案的判决似乎又与解释目的背道而驰从而引起极大民愤。

笔者认为,国家工作人员侵害幼女从重处罚这一解释略显多余。第一,性侵害犯罪对主体并无特殊要求,与其他的“身份犯”并不相同,将公务人员犯此罪的处罚结果从重略显突兀;第二,不管是“官”是“民”,性侵犯幼女的在《刑法》第236条的相关规定已经表示严厉处罚,有重复解释的嫌疑。

需要加这么多前置性条件来做出解释,只能说明法律条文本身还存在巨大的漏洞,若一部法律的出台引起的争议较大,那是否该考虑解释不合理?其实,司法若能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无需从重。保护幼童权利事关重大,或许司法实践过程中,少一些事后追究问责,多一些提前预防控制;少一些包庇纵容,多一些公平公正;少一些不管或乱管,多一些正确引导,给予孩子们最大限度的保护,给予“黑手”们最低限度的容忍,才能让光明照亮性侵幼童的死角,斩断那只罪恶的黑手。

  • 责任编辑:林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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