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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髓捐献立法“强捐”不可取

www.fjnet.cn 2013-11-04 07:01  王云帆 来源:京华时报 我来说两句

得了白血病的陈宇明最后化疗快要结束时,配型成功的捐献者却“临阵变卦”,这一度让陈宇明陷入绝境。好在后来又有新的捐献者与陈宇明配对成功,近日,手术得以进行。

陈宇明的遭遇并非个案。类似的捐献者“临阵脱逃”,在媒体上不时可见。而每次由个案引发的讨论,都会聚焦于捐献者的法律责任问题。虽然目前并没有哪个权威部门对捐献者的“脱逃率”有过相对精确的统计,但从公共舆论平台上的讨论来看,这一比率并不低。

当然,骨髓捐献者“临阵脱逃”并不是一个“中国问题”。据美国媒体报道,全美的拒捐率高达近50%。就频出的“拒捐”事件来看,各国在法律上都保持了克制。因为捐献的第一原则就是“自愿”。这种“自愿”的内涵,指向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捐献者都可以基于其意愿选择捐献或放弃捐献。基于对捐献者“自愿权”的尊重,医院或捐献组织有义务明确告知捐献者在实施骨髓移植手术前的最后一分钟,均可“脱逃”。

在法律上看骨髓捐献,类似于一种赠与。但如果是普通的赠与,就不会有这么多的争议和纠结了。因为除极为特殊的几类赠与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不能撤销之外,赠与人均可以随时反悔。既是法律允许捐赠者可“随时反悔”,又为何要让拒捐者承受舆论压力呢?赠与的另一个原则是“无偿”。对于无偿的骨髓捐赠,本是一种善举。我们不能因为某公民没有达到法律之上的某种高境界,就强迫其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但骨髓捐献又确实不同于普通的赠与。因为捐献者认捐之后,需要骨髓移植的受捐者要先通过“清髓”来摧毁自身免疫造血系统,才能接受捐赠的新的干细胞。换言之,“清髓”以有人“认捐”为前提,如认捐者在受捐者“清髓”之后反悔,这势必将使受捐者在无法移植的情况下去承受“清髓”的风险——在医学上,这甚至可能是死亡的风险。如此看认捐后再“临阵脱逃”,后果真的很严重。

要降低骨髓捐献中的“脱逃”率,“加快立法”不是个好主意。法律也不能强人所难。解决之道不在另立新法,也别无他法,唯有大力弘扬善举、呼唤诚信,同时多就骨骼捐献的相关问题进行常识普及。在那些“脱逃”的个案当中,因怀疑和蒙昧而选择拒捐的,实不在少数。与此相适应,我们理当向这些“脱逃”者提供科学和鼓励,而不是罚则和谴责。

要降低骨髓捐献中的“脱逃”率,解决之道不在另立新法,也别无他法,唯有大力弘扬善举、呼唤诚信,同时多就骨骼捐献的相关问题进行常识普及。

本报特约评论员王云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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