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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的“曲线经商”也不能容忍

2013-11-15 07:17  薛文超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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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则消息爆料称,南充市嘉陵区世阳镇韩家村成立的中泓农业合作社农业专业合作社有一出资6万元的共同成立合伙人冯某未满14岁,系南充某高中高一在校学生。该女孩是南充市政府某行政执法部门重要官员的女儿。经记者查证,该消息基本事实属实。(四川新闻网11.14)

首先受到质疑的是女孩的年龄。显然,根据我国民法,女孩尚不足16岁,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投资参股的行为不具有受法律保护的效力。但这样的质疑并没有实际意义,女孩既没有个人财产,也没有实际经营能力,背后的真正股东谁都知道,是女孩的父母,为官的父亲或母亲。

官员经商或营利性任职为《公务员法》所禁止,依法应受处分。官员手里掌握权力和资源,从事营利性事业有害公平,更有损公职人员的廉洁性。但是动了歪脑筋的官员就采取“曲线经商”的策略,让家庭成员或他人为名义,或者投资,或者注册企业搞经营,上面的例子正是典型代表。与其质疑女孩的年龄,更应该质疑的,是背后身为公务员父母的违法经营行为。公务员经商,既很难有技术、资金或者经营决策能力的优势,也应该没有这“不务正业”时间。可就是有这样一些公务员瞒天过海从事营利活动,唯一的解释只能是所经之商,与自己的权力地位紧密相关。这种“曲线经商”本质上无异于一种权力与利益的交换,是一种款曲暗通的私相授受,是一种腐败行为。

对腐败的零容忍成为党和国家反腐败的共识,对于官员这种“曲线经商”也不能有所迁就。党纪国法令行禁止,当将这种行为从暗处挖掘并严厉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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