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近日公共话题榜的不二“头条”。《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这也意味着,在我国存在了55年的劳教制度,终于走向寿终正寝。 关于劳教存废,社会扰攘多时。基于“唐慧案”“任建宇案”的负面指涉,对异化的劳教制度,舆论颇多诟病。在今年年初,从相关政策蕴含的“改革”“调整”“暂停”等词眼中,也窥探到劳教制度或有变动的风向。而今,改革清单中的“废除”表述,终于一锤定音。 劳教被废止,委实快慰人心。有媒体就认为,它是人权司法保障的一大进步,也是中国法治史上的一座里程碑。从“坊间疾呼”到“政策层面的探讨”,再到切实废除,它的确来之不易,也是法治进步的“可贵增量”。 劳教之所以被攻瑕索垢,说到底,问题不在制度设计初衷上,而在于它的“跑偏”。它设立之初,是为了弥合严重违法、犯罪对应惩罚的“格差”,实现严密衔接。遗憾的是,对其规范性的立法迟迟不彰,劳教被滥用现象也极为严重。 因劳教的制度定性是“行政处罚”,且缺乏程序上的规约,其裁量弹性空间很大。在现实中,有些地方为了稳控需要,肆无忌惮地扩大劳教适用范围,致使它成为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制度外衣。久而久之,劳教也成了个“筐”,从吸毒、卖淫嫖娼到网上发帖、上访维权等,都可能囊括在内。 当背离司法谦抑的权力扩张成依撑,劳教病变,无可避免。虽然说,对劳教的沉疴,公众未必有“内行判断”,可在典型个案的症结导向下,它已成滥权象征,引起民怨沸腾,也是必然。毕竟,循守法治,才能让每个人远离“莫须有”式的劳教惩治,才能避免自危心态的泛化。 权力不被羁束,劳教就成了侵权利器。在此情境下,如何从权力制衡着手,兼顾“惩治违法犯罪”与“规避打击面扩大”的平衡,也就成了不可被忘忽的改革议题。 据了解,从1957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获批伊始,到1979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及至后来,劳教立法都被遗忘或被回避。劳教如今“臭名昭著”,跟规范措施的匮乏不无关系。 而如今,劳教制度已遭废除,但《决定》并非只“破”不“立”——“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就指向了对废止劳教后的制度补位,意在通过替代性的制度设置,来祛除“半吊子”改革的痼疾惯性,为保障基本人身权益提供更坚实的支点。 社区矫治,在行政处罚、刑事处罚间构筑起“缓冲地带”,它能以柔性治理,克服公共管理中的顽疾,实现对部分治安难题的良序治理。对之进行立法保障,很有必要。毕竟,光废除劳教,也只是良序治理的开头,唯有“立”起新制度,才能应对“窟窿难堵”的局面。 当然,正如不少人担心的,劳教可废,劳教思维难去,今后会否借着某些“口袋罪”还魂还难说。消弭这些质疑,亟需将权力运作纳入法治框架下。至于“废止劳教能否动摇现有劳教决定的效力”等问题,也需要法律廓清与权威说明。 废止劳教的外延,应是法治补全,为公共治理和个体权益筑立屏障。而法治补缺,也是对劳教退出历史舞台的“最好揖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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