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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面受审是被告人的权利

2013-12-04 08:27  王云帆 来源: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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剃光头、穿囚衣和戴戒具会给被告人打上明显的“有罪”烙印,这已不仅是对被告人人格的不尊重,更是对刑事司法基石性原则的背反。

据报道,“体面受审普遍化”将在河南成为现实。河南省高院拟允许刑事被告人穿便装出庭,并不得让其剃光头、穿囚衣、戴戒具,以去除被告人“犯罪化标签”。被告人还可以和辩护律师坐在一起,随时沟通,并与公诉人席正面相对,分列审判席两侧,改变之前的庭审“四方格局”,最大限度实现控辩平衡。

曾几何时,光头、囚衣、戒具,几乎就是刑事庭审的标签。司法机关之所以要强化这种“视觉冲击”,当然不是为了“好看”,而更在于震慑犯罪,警示世人。在“打击犯罪”优于“保障人权”的那些年代,人们对此习以为常。但随着刑事司法现代化的进程加速,这种惯常的做法与民众所期待的司法文明越来越远。

尤其是刑事诉讼法先后经过1996年和2012年的两次大修,“无罪推定”已在中国基本确立。这一原则首先强调“任何人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能被确定为有罪”。也就是说,庭审时的被告人还是“未罪之身”,而剃光头、穿囚衣和戴戒具会给这些被告人打上明显的“有罪”烙印。这已不仅是对被告人人格的不尊重,更是对刑事司法基石性原则的背反。

事实上,让被告人体面受审的相关规定近年来已陆续出现在“两高”司法解释和相关的规章与法律文件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警务保障规则》第16条就有相关规定,在法庭审判活动中应当为被告人解除戒具;对于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等较重刑罚和有迹象显示具有脱逃、行凶和自杀、自残可能的被告人,可以不解除戒具。

至于穿“囚衣”,本就于法无据。对庭前羁押的被告人,也只是暂时关在看守所。这种羁押的目的在于“候审”,而不在“惩罚”。被告人不是“囚犯”,怎能让其穿“囚衣”?也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授权司法机关给被告人穿上“囚衣”。“不剃光头”也是同样的道理。早在1992年,“两高一部”就曾在《关于依法文明管理看守所在押人犯的通知》中明确,“除本人要求外,禁止给在押人犯剃光头,禁止剃有辱人格的发型。”21年后,司法机关理应让不剃光头、不穿囚衣、不戴戒具,成为庭审被告人的普遍权利,而非某些特定人群的特定权利。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让被告人体面受审就是实在的人权保障。河南高院能够在现行法律基础上,明确要求对刑事被告人不剃光头、不穿囚衣、不戴戒具,值得鼓励。从全国法院做法不一的情况来看,由最高法院出台相应规范来保障所有被告人都拥有体面受审的权利,更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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