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日前起草《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根据这一规定,我国拟建立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将因严重违反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者及责任人员等有关信息,通过政务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12月13日《新华每日电讯》) “黑名单”制度的基本特征就是由行业协会或政府职能部门把违法违规企业和商家的基本信息公之于众,借助市场的力量,借助消费者的权利,来达到惩戒和规范企业与商家的作用。此次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起草文件,出台全国统一性的食品药品“黑名单”管理制度,无疑是值得期待的。 但是在一些职能部门的“黑名单”中,也存在着很多问题,有些时候甚至走样变形,完全失去了“黑名单”本该起到的作用。比如有些地方在曝光违法违规企业的时候,频繁使用“某种品牌”、“某某企业”等字眼,这些“某某”让曝光实际上成了袒护,根本起不到市场监管的作用。 国家食药管理总局就“黑名单”制度向公众征求意见,首先要改变在“黑名单”中使用“某某”的做法,对违法违规的企业和商家进行“全裸式曝光”,不但要把违法生产经营者和相关责任人的信息公之于众,更要把产品的名称、批次、标识、厂家或商家的经营地址等消费者容易辨认和记住的信息也公之于众,让违法违规厂家商家在“黑名单”面前无所遁形。 食品药品“黑名单”所公开的信息除了要真实、全面以外,还必须“动态化”。所谓“动态化”,就是对“黑名单”上已经公布的信息要及时更新,掌握违法违规企业的最新动态。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有些无良商家为了逃避“黑名单”对自身的负面影响,往往“打一枪换一个地方”,频繁更换产品名称、生产和经营地址等等,以达到逃避“黑名单”约束的目的。政府监管部门要像“探照灯”一样,紧盯着“黑名单”不放,帮助市场和消费者及时掌握信息,发挥“黑名单”的监督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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