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盲人李金生申请报名参加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时,遭到教育部门拒绝。驻马店市招办称,由于没有盲文试卷,无法接受报名。(12月14日《京华时报》) 盲人本就因为生理缺陷,在与健全人的竞争中,本就处于下风,在这方面他们这个群体属于弱势群体,从这一点讲,对于他们,社会应该给予可能的照顾和帮助。更何况,考试本就是一种权利。缔造中华民国的孙中山先生曾提出五权宪法理论,五权之中便有考试权,在中华民国的权力结构安排中,也是有着鲜明的体现,在宪法中便写明,无论什么人,都有考试的权利。孙先生之所以有这样的权力结构安排,正是基于考试权在选贤任能中的重要作用的考虑。 一百多年前尚且如此,何况现代文明发展到今天,更是在律法上对公民教育权有更全面保障,对于存在生理缺陷的公民,还有专门的律法进行权利保障,比如我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四条就有规定:国家举办的各类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有盲人参加的,应当为盲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专门的工作人员予以协助。高考堪称国内第一大考,盲人报名参考权利自然也在相关法律保护范畴之内。 如此看来,河南盲人李金生遭遇高考报名被拒绝,招生部门实在是无理无据,明显理亏。但是事实上,这招生部门不仅不对这明显有违法律精神的“拒绝”理亏,反而表现出莫名的“在理”。在他们看来,之所以没给李金生报名的机会,是因为现在没有盲文考试试卷,既然没有了试卷,那报名了也白搭,所以提早让你断了这个念想,省得接下来费心费神去备考,从这一点讲,还真是对人家考生负责了。这就相当于说,从法律上说我是有义务给你提供帮助的,但是现在我给不了你这样的帮助,所以我就提前让你死心,这就是对你的负责。但是这样的一番“好心”在理吗? 让盲人参加高考,这不是谁的“好心好意”,这是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公共服务,既然是公共服务,那就应该依法提供。既然是写进了法律条文中,那就说明不存在实施门槛,正如中国盲人协会盲人家长委员会主任李庆忠所表示,盲人高考需要的盲文试卷、高校接纳盲人所需的软硬件条件,只要肯投入肯想办法,都能办到。问题可能就是出在愿不愿意提供这种公共服务的问题上。令人惊诧的是,招生部门在要不要给盲人这样的特殊群体提供专门的服务时,所遵循的居然是“领导发话要比文件管用”的原则,也就是说,即便有律法内容的黑字白纸,论效力也比不过领导的“指示”。 从媒体的调查来看,李金生遭遇高考报名被拒,并非单个部门的“黑面”,他与河南省、驻马店市以及确山县三级招办都曾进行多次交涉,但都遭到拒绝,而且是整个河南省都没有盲文试卷的特别安排,可见,盲人考试权基本处于法律失效尴尬地带,这是对盲人公民权利的漠视。无视公民的基本权利,把一个盲人的高考权置于领导的“回复安排”中,还说这是对盲人的负责,实在不知道这算负得哪门子的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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