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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保障让爱心接力走得更好更远

2013-12-19 16:10  闽  言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锦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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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福建省委文明办、民政厅发布《福建省志愿服务记录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明确规定,将志愿服务时间像存款一样储存记录起来,达到一定时限后可享受升学、就业、使用公共设施等激励优惠。(12月19日,《东南快报》)

像福建这样为志愿服务建立回报机制的做法,已非个例。比如,北京规定志愿者经历将作为高校录取时的参考,上海则把“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志愿者”等相关内容写进地方性法规之中。但是,这些保障制度在社会上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可谓是智者见智、仁者见仁。争议的焦点在于,志愿服务与功利之心的界限何在?适当的回报是否说明了志愿服务是可以有偿的?志愿服务能否超越功利性诉求?

笔者认为,是否给志愿服务者以适当的回报,应当放到我国志愿服务发展现状的大背景下去考量。不可否认,当前,志愿服务的氛围还没有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志愿者面临的窘境也比较普遍。有媒体报道,在一些地方,志愿者的流失率高达40%。究其原因,是社会公众对志愿服务的认知度不高,对志愿者的服务行为不尊重、不理解,甚至把志愿者看成廉价劳动力。这挫伤了志愿者的积极性和服务热情。

长期以来,人们形成了一种朴素的判断标准,那就是,志愿服务就应当像做好事一样,不留名、不求回报。其实,吸引更多的人参与到志愿服务中来,既需要宣传、教育、倡导,也需要肯定、激励、表彰。数据显示,目前发达国家登记在册的志愿者占人口总数的40%-50%,而我国的占比则不到10%。仔细探究这些国家发展志愿者组织的发展历程,不难发现,政府激励引导的作用不可或缺。比如,丹麦从法律上规定,从事一定量级志愿服务工作的青年可以免除兵役等。

由此可见,当志愿精神还没有普遍深入人心,志愿服务还不是绝大多数人的自觉行动,就需要政府来引导、推动一把。因此,现阶段给志愿服务者适当“回报”、“优先权”的做法,可以视为一种行政推动、法律推动,这样的制度保障有利于让爱心接力走得更好更远,我们不应曲解政策制定的初衷和发出的善意。

回过头看,社会上关于志愿服务与功利之心的争议不绝于耳,其实是从一个侧面提出了如何规范和发展志愿服务的问题。赠人玫瑰手留余香,志愿服务的普及,关键在于从小培育公众的志愿服务意识,为志愿服务提供良好的环境和平台。而在志愿精神成长过程中,则要引导志愿者逐渐超越功利的诉求,转而获得精神层面上的回报和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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