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福建这样为志愿服务建立回报机制的做法,已非个例。比如,北京规定志愿者经历将作为高校录取时的参考,上海则把“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志愿者”等相关内容写进地方性法规之中。但是,这些保障制度在社会上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可谓是智者见智、仁者见仁。争议的焦点在于,志愿服务与功利之心的界限何在?适当的回报是否说明了志愿服务是可以有偿的?志愿服务能否超越功利性诉求? 笔者认为,是否给志愿服务者以适当的回报,应当放到我国志愿服务发展现状的大背景下去考量。不可否认,当前,志愿服务的氛围还没有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志愿者面临的窘境也比较普遍。有媒体报道,在一些地方,志愿者的流失率高达40%。究其原因,是社会公众对志愿服务的认知度不高,对志愿者的服务行为不尊重、不理解,甚至把志愿者看成廉价劳动力。这挫伤了志愿者的积极性和服务热情。 长期以来,人们形成了一种朴素的判断标准,那就是,志愿服务就应当像做好事一样,不留名、不求回报。其实,吸引更多的人参与到志愿服务中来,既需要宣传、教育、倡导,也需要肯定、激励、表彰。数据显示,目前发达国家登记在册的志愿者占人口总数的40%-50%,而我国的占比则不到10%。仔细探究这些国家发展志愿者组织的发展历程,不难发现,政府激励引导的作用不可或缺。比如,丹麦从法律上规定,从事一定量级志愿服务工作的青年可以免除兵役等。 由此可见,当志愿精神还没有普遍深入人心,志愿服务还不是绝大多数人的自觉行动,就需要政府来引导、推动一把。因此,现阶段给志愿服务者适当“回报”、“优先权”的做法,可以视为一种行政推动、法律推动,这样的制度保障有利于让爱心接力走得更好更远,我们不应曲解政策制定的初衷和发出的善意。 回过头看,社会上关于志愿服务与功利之心的争议不绝于耳,其实是从一个侧面提出了如何规范和发展志愿服务的问题。赠人玫瑰手留余香,志愿服务的普及,关键在于从小培育公众的志愿服务意识,为志愿服务提供良好的环境和平台。而在志愿精神成长过程中,则要引导志愿者逐渐超越功利的诉求,转而获得精神层面上的回报和满足。 |
相关阅读:
- [ 12-17]让志愿服务成为一种生活方式
- [ 12-12]筼筜街道志愿者服务掀热潮 全民参与建设美丽厦门
- [ 12-07]赵津芳在2013中国志愿服务国际交流大会上发言
- [ 12-05]华中农业大学"本禹志愿服务队"喜获总书记回信倍感振奋
- [ 12-04]城市义工用爱温暖鹭岛 被誉为“最美厦门人”
- [ 12-03]男子爱管闲事刮小广告 屡遭报复13年换20把锁(图)
- [ 11-24]青岛大学生为输油管道爆燃事故遇难者默哀
- [ 10-24]北漂保安自学半年考取律师 帮千余农民工讨薪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