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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乌龙准生证”放行体现行政理性

2013-12-24 08:33  田科武 来源:北京青年报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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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南宁市武鸣县陆斡镇的罗先生向人口计生部门申请《二孩生育证》,经过村、镇、县三级部门核实后于6月14日领取到了准生证。11月份,该县人口计生部门重新核实后发现该夫妇不符合生育二孩条件,欲将《二孩生育证》收回,而此时罗先生妻子已身怀有孕,引起了罗先生夫妇的不满。

在舆论关注下,该事件有了明确进展:该县人口计生部门表示,虽然罗先生夫妇申请生育二孩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条件,但由于计生部门有错在先,因此,人口计生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将承担责任。人口计生部门除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外,还将追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计生部门的最新表态意味着:罗先生夫妇将可以生下二胎,其应缴纳的社会抚养费将由计生部门有关责任人代缴。计生部门的表态一出,有人大呼错误,指责当地计生部门纵容违法行为。而我要说的是,武鸣县的做法不仅没有违法,反而体现了巨大的行政理性,因为计生部门的最新表态符合了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要求。

行政法有一条重要的原则——信赖保护原则。该原则的基本涵义是:国家与公民之间应该存在信赖关系,公民必须信赖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以此安排自己的生活,否则社会秩序的稳定性和社会生活的可预测性便会遭到破坏。当公民信赖行政行为,并且这种信赖值得保护时,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该行政行为受到存续保护而不得任意撤废,如出于公共利益的紧急需要必须撤废该行政行为时,也应给予行政相对人相应的补偿。

一般认为,信赖保护原则由德国等大陆法系行政法学者最早提出,如今已经成为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现今较为一致的看法是,信赖保护原则不仅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法原则,而且已经成为一项宪法原则,因而公民的信赖利益也就成了一种宪法性权利。信赖保护原则对于行政机关最基本的要求是:行政机关必须信守自己做出的决定;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撤废于行政相对人有利的行政行为;如果出于公共利益的紧急需要必须撤废该行政行为时,应该给予行政相对人相应的补偿。

到目前为止,信赖保护原则尚未得到我国立法的认可,但在2004年出台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明确指出,诚实守信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这也从一个侧面肯定了信赖保护原则。

具体到本案,虽然罗先生夫妇并不符合二胎政策,但其取得生育许可证时,并没有采取欺诈、瞒报等手段,而是如实递交了相关材料,计生部门依照程序进行审查后发放了二胎许可证,该行政行为应视为有效,计生部门作为做出该行政决定的机关,无权随意撤销。依照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机关出于公共利益的紧急需要,可以撤销自己做出的行政行为,但要予以行政相对人相应的补偿。罗先生夫妇的生育二胎行为,显然与公共利益的紧急需要不搭界,所以,放行二胎应该是一个正确的、理性的决定。

田科武(北京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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