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1月5日报道,1月4日,参加201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一个学生,因持临时二代身份证,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一个考点被监考人员拦在门外,被迫放弃考试。(1月6日潇湘晨报) 考生身份审核无非是拒绝冒名顶替现象,只要能达到这样的目的就行,呼和浩特市的做法显然是强人所难。因为一切皆在变化中,考生之前有身份证,并不能证明其在考试前的那一刻就不遗失。众所周知,遗失身份证是一种正常现象,作为监考人员应该有思想上的准备,不能死抱着上级的规定不放而耽误考生的美好前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临时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从中可以看出,临时居民身份证在证明公民身份上和正式身份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所以,在考生持临时二代身份证考研这一问题上是没有什么法律问题的。即使考研规定考生需持正式身份证,也不应该拒绝临时居民身份证的使用。因为法律规定,在适用法律条文发生冲突时,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 形式主义害死人,不让持临时二代身份证的考生进考场是典型的形式主义。这位考生拿着准考证、考场座位通知单、户籍证明、临时二代身份证等证明材料,为什么就证明不了自己的身份。人们会问,如此的考研审核是为考研服务还是为考生添乱?这种一根筋式的工作方法必须改变。否则,害莫大焉。 其实对此事的处理方法完全可以灵活些,比如,监考人员可以先把考生的情况记录下来,然后进行求证,或者用电话向上级部门寻求解决方案,总之,不能只是简单的拒绝。 拒绝可能只是简单的一句话,但影响的却是考生的一生,如果一个考生没有败在考场上,而是败在考场外,这种遗憾和痛苦是其一生也无法弥补和忘记的。考试规定不可能穷尽一切,这就需要监考人员临时应对,只要不违背宗旨就行,如果只是抱残守缺,可能是好心办坏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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