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肃榆中县公安局透露了对“1·4”聚众哄抢橘子案进行的查处情况。4名积极参加哄抢者被行政拘留并处罚款,还有30人受到批评教育等处理。但截至昨天,无一名哄抢者退赔,货主、车主依然为巨大损失焦头烂额。(1月12日《京华时报》) 在榆中这起聚众哄抢橘子的事件中,警方一度鸣枪示警,希望制止众人的哄抢行为,将这起哄抢事件推上了道德批判的新高度。此次对哄抢案件中4名带头哄抢者给予行政拘留和处罚款的惩罚,同时对参与哄抢的30人进行批评教育,给了受损失的货主和车主一个法律上的交代。然而,在这种群体性侵犯私人财物的案件中,如何追回损失以及避免下次再出现类似事件才是最应该引起有关部门反思的。而从更实际的处置方法上,破除“法不责众”的处事逻辑或是制止此类事件的重要突破口。 “聚众哄抢”之所以能出现,与事件中参与抢夺者人数众多,责任分散有着较强的关系,从心理学上讲,众人共同参与了抢夺,自身所受到了道德压力较小,加上之前此类案件很少有大规模严肃处理的,不少人就将此视为天上掉馅饼的好事,抱着侥幸心理进行抢夺。因此,根据法律对所有参与哄抢的人进行相应的惩罚,使他们感受到不法行为所带来的结果,是不可缺少的一步。而在此次案件中,众人受罚和受教育后,货主和车主的损失仍然没有追回,反映出案件责任的分配上,仍有可改进的地方。 “罪罚相当”是对司法公正的直观解读,具体到侵犯财产案件中,追回受损财产是天经地义之事,然而,在群体事件中,由于人数众多,场面混乱,从法律上能对抢夺者中“主要责任人”进行质的认定,但从涉及的具体的数额上,却很难认定,尤其是哄抢中被众人损坏的物品,责任更加难以判定。这些就导致了受害人只能无奈独自承担“人祸”带来的损失。聚众哄抢事件的诱因之一是责任分散,那么在认定了责任赔偿的基础上,对其他未能认定的损失进行群体赔偿,将所有参与哄抢者的责任纳入到事后赔偿中来,是可以考虑的解决之道。 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但现行的对聚众哄抢的处理办法,因为操作上的“无力”,使得法律对公民的财产保护实际成为半句空话,而从法律上补上受损者财产保护的真空地带,应当是司法义不容辞的责任。 同样是抢,面对“聚众哄抢”人们通常会将其与“抢劫罪”相比较,做为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质最严重的犯罪行为,抢劫罪只要一经认定,起始刑期就是三年。但“聚众哄抢”的惩罚情况则是“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惩罚相对较轻。但需要指出的是,“聚众哄抢”参与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属“群体事件”,对公共道德的冲击尤其严重,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而将“法责众人”真正落到实处,或是解决之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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