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民政部、最高法院、公安部等部门正在着手研究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制定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监护干预政策,“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严重伤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行政干预的核心就是通过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剥夺监护人的监护权。”(1月21日,《新京报》) 其理念依据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的规定,儿童是自身各项权利的主体,国家负有“尊重和确保”其权利的责任。该《公约》于1989年11月通过,中国是制定国与签约国之一。那意味着,中国承认并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承认未成年人的生命属于他们自己。同时,生命者的合法权利不是其他人任何一项权利的附属,不可以被年龄、社会关系等因素剥夺,即便是最亲密的血缘关系亦然。 但非常遗撼的是,在对全世界作出承诺后,我国并没有将承诺落在实处。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存有重大缺陷,其中第43条明文规定,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只收养“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反之,即便“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也只是“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法律的重点落在了对监护人的处罚,而不是对被监护人合法权利的保护上。 因此,这就导致了现实生活中的悲剧。譬如当某个孩子被家庭虐待后,纵然经媒体报道、被全社会关注后,最后,依然是送他们回家。我们眼看着他们消失在我们的视线所及处,不知道他们回家后是否继续受虐待。南京的两个孩子饿死在家中,不仅因为其母亲抛弃了她们,更是因为整个社会抛弃了她们。 之所以如此,显然与财政投入不足有关。即必须作制度调整,自今时今日建设独立的、真正负责任的儿童福利机构体系,但凡发现有任何孩子受到虐待、处于孤苦无助状态,就将她们纳入怀抱,予其衣,予其食,予其基本教育,予其爱。此种纳入不仅是慈悲的,往往也是强制性的,会以行政、法律形式剥夺特定家庭或个人的监护权。然后,在制度上预为安排,纵然尽最大努力后也不能保证原监护人支付相关费用,则所有缺口由财政承担。 如是,种种恶劣的现实景象,如孩子们在大街上流浪,甚至如“江湖传言”的有些本来健健康康的孩子,很可能是在被拐带后,被人为改变成了畸形,继而为邪恶组织或个人非法乞讨。由此,我们很可能正面临一个问题,即会否有家长故意将孩子遗弃,以逃避抚养责任呢? 但是,现代社会是必须实现底线公平的。保证每一个孩子免于饥饿、寒冷,能够接受教育,显然在底线公平的范围之内。为此,仿照发达国家给每一个婴儿发“奶粉补贴”,在义务教育阶段免学费的基础上提供“免费午餐”等实为迫切的任务。在现代社会里,公共制度的核心本来是以关爱保障善的延续、爱的洋溢,而绝非以冷漠推卸公共责任。此之为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成功与否的关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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