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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法有据”与“摸石过河”的改革辩证法

2014-03-03 09:40  徐  锋 来源: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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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尊重法、敬畏法成为社会共识,改革就不能再一味以违法为“胆识”,也不能再在改革中碰到法律问题第一反应总是“绕着走”、“跳过去”。

近日,习近平同志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上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

“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此言是对“重大改革”的一种强调,从更普遍意义上说,任何改革亦当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这是依法治国的本质要求。可以说,本次会议划出了“改革不能与法律冲撞”的改革边界,意义不言而喻。

具体而言,这句话可以理解为:其一,任何改革举措本身不能违背现有法律法规。这体现了“摸着石头过河和加强顶层设计辩证统一”的思想。以房产税为例,目前在一些地方进行试点是可以的,但若全面推开,就必须先加快房产税立法,解决法律依据和授权问题。又如最近,河南多地建立“非正常上访训诫中心”,当地政府官网甚至刊文肯定其为“积极探索依法集中处置非正常上访新路子”。但这一被舆论普遍质疑为变相劳教所的“改革创新”显然与法律公然相悖,亦被该省相关部门连夜叫停。其二,在任何改革过程中亦需时时警惕有人打着改革旗号偷梁换柱、暗度陈仓。这种情况无需多言,如1994年开始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明显改善了群众居住条件,但少数地区、部门也出现领导干部违反规定突击分房、低价购房乱象。上世纪的国企改革中出现的国资流失问题,亦属此类。

当然有人会说,改革是要杀出一条血路、闯出一条新路,旧的法律法规束手束脚,怎么施展得开?此言确实道出了中国式改革的某种现状,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指出,落后的生产关系会制约生产力的发展。同理,落后于时代、不合时宜的旧法律法规也必然在一项改革的关键环节形成瓶颈。如果说在改革之初,由于十年“文革”浩劫甫一结束,国家立法系统千疮百孔、很多法律法规严重与时代脱节,彼时改革又时不我待,要待各种“上层建筑”万事俱备再着手改革,显然不现实——所以畅销书作家吴晓波在其《激荡三十年》中曾说,中国的改革开放是从违规违法开始的。

而在改革已三十多年的今天,正所谓“时势异也”,法治中国建设已经渐上轨道。当尊重法、敬畏法成为社会共识,我们的改革就不能再一味地以违法为“胆识”,也不能再在改革中碰到法律问题第一反应总是“绕着走”、“跳过去”。改革当然要破旧立新,必然冲破既有格局,难免在很多方面与现有法律法规相冲突。如何破除这种掣肘,首先需要法治思维,守住法律红线;其次需要“极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虚心运用法律利器助推改革。

在这一过程中,各级人大有着广阔舞台,更承担了义不容辞的时代使命。对不合“时势”的法律,应该提起修改或废止;对具体改革事项中遇到的法律瓶颈,要及时关注和跟进,精确区分改革与法律规定各自的合理性,从而分门别类予以破解。

退几步说,一些法律难题暂存争议、暂难破解,也完全可以以合法的方式进行,不一定非以违法作为代价。比如,最近上海自贸区的一些改革措施也与现行法律形成冲突,经国务院申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未来三年在自贸区内暂停实施《外资企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又如,两年前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同意广东暂停实施《海关法》、《城乡规划法》等25部法律的部分条款。这些,都是主动让改革“于法有据”的积极举措。

与此同时,行政体制改革也与经济体制改革有着高度的正相关。广东、广州以行政审批改革为突破口进行的政府“自我革命”,正有这种为市场改革松绑的破冰意义,有利于避免以往“一改革就违法”之困,实现了改革创新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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