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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外还有社会规范

2014-03-20 07:49  付小为 来源:长江日报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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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强总理近日指出,简政放权是正确地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我们要努力做到让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让政府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

不难发现,“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其实与法谚“法无禁止即自由”、“法无授权即禁止”有着相互对应的关系。它们都旨在强调权利与权力的关系,防止公权力的无限扩张。就改革而言,李克强总理更侧重于政府、市场关系谈论这两句话。市场主体进而是具体的权利主体,相应地对作为市场管理方的政府作出一定的约束,并衡量某个市场行为可不可以,政府能不能出手“干预”。市场活动的唯一的界限,就是法律。

当然,还有更多的场合出现“法无禁止即可为”这句话。很多时候,“法无禁止即可为”变成绿灯,为很多事放行。为市场松绑的同时,却认为市场可以调节一切;以法律调节权利关系的同时,却认为不违反法律就凡事可为。这样的思想认识,在今天并不罕见。

表面上看,“法无禁止即可为”是以法律、法规为权利行使的边界,不违法的行为就没有惩处。反过来说,法律允许做的,乃至法律没有做规定的“留白”,都是权利主体可以自由决定的部分。但超出法律的角度呢?很多时候,文化、习俗无形之中规范着人的言行,舆论、道义约束着人的言行,一个人可以做法律禁止之外的任何事情,但不代表没有法律之外的代价,譬如受到谴责,丢弃名声。我们这个社会,很多时候却不是法律禁止太少,而是社会规范的失守现象太严重。

法律是不是对市场行为,乃至社会行为唯一的约束力呢?显然不是。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但它只是所有调整手段中的一种。必须承认,从过去到现在,人类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文明演进的一个重要标志,是以法律为主要调整手段的法治社会的建立,它让大多数人能够生活在一个稳定有序的环境之中。我们甚至将法治程度作为某个侧面,去衡量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但在另一方面,包括伦理道德、习惯规则、行业自律在内的法外规范,同样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回顾这几年来我们谈论得最多的话题,无论是食品安全、药品安全问题,还是教育、医疗、新闻等从业人员的失范,出现问题的时候,我们在法律上的反思其实并不少,修法、立法常常是解决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用处不是没有,但往往给人以“防不胜防”的感觉,问题总是有新的表现,法律则跟进在后,规定一个个罗列,却永远是挂一漏万。某种程度上,我们穷尽了法律的功用,却丧失了法律之外的补救能力。良性市场发展机制、企业责任、行业规则,这些法律以外的无形规范,是不是都已慢慢被丢弃?

要理解“法无禁止即可为”,不能片面地把法律作为唯一社会调整手段。“法无禁止即可为”不可作单独而绝对的解释,更多时候,它必须与“法无授权不可为”对应出现,“可为”与“不可为”最终指向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意在于约束权力,也就是简政放权的目的。如果扩大到整个市场、社会层面,我们需要有更多调整社会关系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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