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襄阳市襄棉集团拖欠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借款几千万元,经湖北省高院审理判决,裁定由随县法院执行追讨欠款。随县法院却认为,根据省高院判决执行拍卖程序,可能爆发不稳定因素,难以实质执行判决。对这起典型的执行难案例进行剖析,有助于人们正确认识维稳与维权的关系。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不依法履行已经生效的省法院裁决,以维稳为由,容忍欠债不还,这就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这不是维稳,而是给社会添乱。 有些地方之所以发生群体性的事件,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群众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没有得到及时有效解决,又缺少正当的渠道释放,以致负面情绪发酵,引发新的矛盾,陷入某种维稳怪圈。这说明,维护好公民的合法权益,才能维护社会的稳定。人心稳,社会才稳,维权是最好的维稳。坚持依法公正办案,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了公平待遇,得以安居乐业,才能从根本上消除矛盾之根。把维权做好了,功夫下足了,稳定就会不请自来。 然而,一些地方却将民众合法的利益诉求与社会稳定对立起来,导致维稳手段出现异化。比如,不惜花重金维稳,以求得表面宁静;面对群众的诉求,不是认真倾听,而是粗暴对待;面对人民内部矛盾,不是耐心疏导,而是花钱买“平安”;以为政府比法院管用,领导批示大过法律,“搞定就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凡此种种,都是把维权弃置一边。这种维稳方式,以损害公民合法权益为代价,只会使社会矛盾复杂化,营造一种稳定假象。一些地方出现执行难问题,一个重要因素就在于,不能摆正维稳与维权的关系。 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维权是维稳的基础,维稳的实质是维权。”这为处理好维稳与维权的关系,提供了新思路。把群众合法的诉求解决好,使群众利益得到有效维护,才能维护社会的稳定;而稳定的社会环境,可为群众提供安居乐业的保障。维稳与维权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为了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就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对政府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绝不能以维稳为由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冲击宪法、法律的底线;司法部门则要排除权力、金钱、人情等法外因素干扰,坚持依法公正办案,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用法治思维和方式,从源头化解矛盾,引导公民诉求进入法治轨道,筑牢社会稳定的民心基础。(福建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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