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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民赌博惩罚岂能“内外”有别

2014-05-21 07:50:12 王  捷 来源: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林锦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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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纪检部门消息,今年3月份,该省南城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曹志刚、南城县纪委副书记席新国、南城县公安局金山口派出所所长邓民、南城县人口与计生委副主任章喜元等8人,在该县农业局干部崔某家里吃午饭后赌博。近期,抚州市纪委、监察局严肃查处了该赌博案件,免除相关人员职务,给予纪律处分,并在全市通报;“社会人员”章某、张某、严某等3人参与赌博的问题移交公安部门处理。(5月20日,中国新闻网)

常言道,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当下已经是21世纪了,这种观念在一些地方还没有扭转过来,就像这则新闻中所报道的,政府官员与社会人员同时参与赌博,官员受免职、党纪政纪和通报处分,而3名社会人员则被移送司法机关,这种官民有别的处理方式、结果和依据等来自哪里,需要给公众一个说法,否则,损害法制尊严,同时,又无声地宣告党政领导干部是“特殊公民”,违法可以不受法律处罚?

党纪政纪处分不能代替法律惩罚,应该是基本的社会常识,当地纪检部门不会不知道。200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其中第四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照条例,曹志刚等人在受到免职问责和党纪政纪处分以后,本应再移送司法机关。

同时,党章也规定,共产党员没有个人特权和特殊利益。所以当党政官员违法以后,不应免受法律制裁,换言之,如果一些党政官员因违法被问责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等,并不能代替法律惩处。但当地纪检部门却没有这么做,只是把3名社会人员移送司法机关,也暴露了司法不公平的某些问题来源,值得警惕和反思。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官员赌博,除了应当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以外,还要接受法律的惩罚,应在完成问责和党纪政纪处分以后,移送司法机关,或者同步进行,从而维护法律尊严。对此,亟须出台刚性制度规定加以约束,这既是维护法律尊严、加强对贪官的监督的需要,也是解决监督缺失的题中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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