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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未成年”成为逃避责任的借口

2014-05-27 15:50:05 董立坤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锦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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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下午,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北京”表示,网传视频“3男子轮流殴打一少年”中的3名嫌疑人全部落网。记者从家属处了解到,被打孩子小东(化名)已到医院接受检查,可能有内伤,具体伤情需要进一步确认。打人者程某的母亲表示,很对不起小东,希望能向孩子当面道歉。(5月27日《京华时报》)

法律是宽容的,但是一旦触犯法律,那他们就拥有一个共同的称谓:“罪犯”。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一般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包括婴儿、儿童及部分青少年。事件中的打人者无疑都是未成年人,然而,倘若我们再仅用“未成年人”“孩子”的角色下定义,姑息了他们曾犯下的过错,那又如何面对那位被欺凌的孩子,如何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呢?在他们看来,也许正因为法律的威严可以被一次次打破,未成年人的恶性可以被一次次地姑息,因而,法律的权威正在丧失。这把标有“未成年人”的保护伞,只会让他们今后更加放纵、更加疯狂。

年纪小与不懂事,早已不能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借口。法律的惩处也不应该以是否成年作为界定犯罪的依据。在多数成年人眼中,他们永远是长不大的孩子。然而,事实果真如此?

我们的生活中,掺杂着各种暴力、血腥的影视剧和书籍,而社会竞争的残酷、早熟早恋的诱导、人文教育的缺失和家庭关爱的不足等,更是让暴力的“不正之风”有了生存的土壤。强权、暴力、威吓、金钱,在这种种攻势下,工人、农民、领导、官员一个接一个地沦陷,更何况价值观尚未成熟的孩子?

因此,我们的青少年已不能用六七十年代那一套来看待和教育了。我们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发生着变化,孩子们又何尝不是在“与时俱进”?他们初尝暴力的新鲜,就像得到了一件好玩的玩具;他们认识不到弱者的卑微,更缺乏最基本的同情与怜悯。这就是欧美所标榜的“暴力美学”,同时也是东方所不齿的“恃强凌弱”。

笔者认为,主观故意行为和客观无心之失应该成为法律人性化建设的重要方面。如果不加以重视和引导,诸如此类的事情今后将会越来越多,对于孩子我们不能一味的庇护,只有让他们认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懂得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他们才能够成长为一个“真正的人”,一个具备正确的判断力的人。

把好文化关、做好价值引导、严肃法律法纪是解决此类问题的关键。严惩是不得已而为之,防微杜渐,以防万一,更是为了治病救人,杜绝暴力的泛滥。金钱和物质不能满足一切,我们给应该注重孩子的精神需求,给予足够的关爱和保护,不要让“未成年”再成为逃避法律责任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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