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西岸时评> 民生巷议 > 正文

变相烟草广告泛滥亟待消除法律模糊地带

2014-06-11 07:40:14 钱兆成 来源: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林锦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因认为即将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仍给“烟草广告”留有空间,9日,中国疾控中心控烟专家、公共卫生领域学者共计41人,联名致信全国人大法工委,建议全国人大在审议时再修改《广告法》中具体条款,全面而不是以“列举”方式部分禁止各种形式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6月10日《新京报》)

的确,《广告法》对烟草广告的禁止很不全面,留有很多模糊地带。例如,《广告法》第十八条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但对烟草的户外广告、间接广告以及烟草品牌的延伸和品牌共享等其他形式,以及烟草促销和赞助等问题都没有明确定义和相关限制,导致许多变相的烟草广告泛滥。

变相烟草广告泛滥的确是一个严重的问题,这些年来,烟草公司经常以各种名义用赞助的形式推广烟草广告。譬如体育赛事,学校冠名等等。这样的烟草广告实际上打了《广告法》的擦边球。可见仅仅用列举的形式是难以解决烟草广告泛滥的现实的,因此,应该对烟草广告进行全面查漏补缺,及时堵住漏洞。

基于此,笔者认为首先在立法上要改进,比如在《商标法》中增加有关商品不得使用与烟草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及烟草广告名称相似或相同的商标的规定。另外,应对变相烟草广告作出明确界定。在执法改进方面要严格审批程序。及时填补烟草广告的法律空隙,防止烟草广告打擦边球正当其时。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