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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给“招乒乓球专长”式公考立规矩

2014-06-12 09:15:54 堂吉伟德 来源:长江日报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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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哈尔滨市呼兰区地方税务局招录一名行政管理岗位的公务员,要求是“体育学、运动训练”专业,附加条件则是“乒乓球项目国家一级裁判”。该招录公告一经披露,迅速引起社会强烈反响。(6月11日《法制晚报》)

地税局招公务员要求“体育学”加“乒乓球项目国家一级裁判”,怎么看都有些名不副实和专业不对口,以至于让网友发出“是招运动员还是公务员”的质疑。类似的问题并非首例,2007年秋季招考公务员,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招录马尾区工商局科员1名,却要求24岁以下,女性,大专及以上学历,乐器演奏水平须达十级。

体育学也好,乐器演奏也罢,跟所招考单位的职能可谓风马牛不相及,何以会专设和附加?另一方面,附加和特设也就罢了,何以还会门槛奇高,几乎达到了专业的上限,乐器演奏十级已然是最高级别,而国家一级裁判同样标准极高,能达到这个条件的人自然是少之又少。正是如此,才让人有了“量身定做”的猜测。

在公务员招考竞争激烈的背景下,招考作弊事件屡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要加强公务员考试的公平性,就必须在相关的细节上给予明确。其实,早在2011年,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印发了《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规定》中除了明确指出报考者的年龄、学历和身体状况、思想状况等条件外,还特别强调了一条,就是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很显然,从“招乒乓球专长”式职位设置来看,相关制度没有落到实处。

笔者认为,由于“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较为宽泛,在实施过程中往往弹性较大,很容易找到一些理由开脱。因此我们必须将“无关的报考条件”进一步细化,比如对税务机关招运动员,就应当在审查时从严把关,对其合理性进行鉴别;还必须让具有审查责任的相关机构,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若最后“量身定做”被坐实,应追究相关审查人员的责任。只有给公务员考试戴上更加细密制度笼子,并加强监督和问责,才能从根本上遏制舞弊和营私,促进考试公平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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