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将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这部保障“舌尖上的安全”的法律颁布于2009年,实施仅5年即面临大修,无论官方还是学界,都感到“计划赶不上变化快”。早在去年10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多名专家表示,本次提请审议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多数修改内容延续了送审稿的思路,比如坚持“重典治乱”,大幅提高企业违法成本,政府失职将被问责。(6月23日《新京报》) 近年来,面对频繁曝出的各种食品安全问题,社会上重典治乱的呼声日益高涨。就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用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坚决治理餐桌上的污染,切实保障舌尖上的安全”。为此,作为一部保障食品安全的专门法,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建立最严格的监管处罚制度,无疑将对减少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消费者利益与公共安全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然而,贪婪是资本的本性,徒法又不能自行,在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再严厉的处罚都会有人铤而走险,如果监管部门不能切实负起责任,监管执法环节形同虚设,食品安全“重典治乱”就只能是看起来很美。事实也证明,这种担忧不无道理。其一,在当前的一些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属于“九龙治水”,各部门之间相互推诿,见利益就上,见问题就让。类似“八个部门管不好一头猪、三顶大盖帽管不好一盘豆芽”的现象十分普遍。早些年,沈阳警方查获40吨毒豆芽震惊全国。事实上,当地媒体在查处前一年就对当事人生产毒豆芽予以曝光,但工商部门只是以无照经营对当事人进行简单处罚,之后就不了了之。甚至,在查处后的专题讨论会上,当地工商、质监、农委等部门还在争着表示“不归我管”。其二,一些监管部门包庇纵容现象不容忽视。从制售病死猪肉、违规种植毒生姜,到收购地沟油,纵观近年来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几乎每一起事件背后都有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魅影,暴露出严重的监管不严、失职失察问题,更有官员充当不法企业“保护伞”。 更为重要的是,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如果仅仅满足于事后重罚,由于食品安全事故一旦酿成就可能严重危害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乃至公共安全,有些危害后果甚至会是不可逆转,所以即便是在事故发生后对责任人进行重罚,消费者与社会受到的损害依然可能难以挽回。而像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幼儿主辅食品等违法行为,其中有些对消费者的危害后果是难以立即或大规模得以显现的,但是危害后果难以立即或大规模显现并不等于没有危害,所以,对这些食品违法行为立足于事前防范与及时发现,显然比单纯在事故已经酿成之后再进行重罚更为紧要。 加大对于食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固然能对危害食品安全行为发挥更大的阻吓作用,但是比起发现后会受到重罚但却不一定会被及时发现来说,减少、防范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发生显然更有意义。因为即便被发现后会被重罚,但是食品违法行为却不易被发现的话,就难以消弭部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侥幸心理及在此心理驱动下的“冒险”行为,这样就难以最大限度地防范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出现,难以最大程度地维护消费者利益与公共安全。 食品安全是生产出来的,更是监管出来的。食品安全,重罚还需严管。这包含两个方面的涵义。为此,完善包括强化对于食品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在内的立法无疑极有必要,但对于食品安全的日常性监管也应被提高到重要位置。首先,要理清权责,督促相关单位恪尽职守。在完成食品安全监管顶层设计的基础上,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相关职责,合理界定地方政府的领导责任,推动各责任主体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其次,要约束权力,让权力真正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进一步强化对于食品安全执法人员尤其是负责人权力的约束,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执法领域的权力制约机制,防止权力私用,甚至权力为食品造假“保驾护航”现象的发生。最后,要严肃追责,严罚失职渎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执法责任制度,对因为疏于监管而致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的执法者实行问责,真正做到如李克强总理所言,“让失职、渎职人员受到躲不掉的惩处”,才能倒逼有关部门把压力转化为动力,筑牢食品安全防火墙。总之,只有把食品安全监管提高到与重罚食品违法行为并重的位置,坚决治理餐桌上的污染,“舌尖上的安全”才能真正得到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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