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看似平常的工作接待却导致一名民警意外身亡、当地公安局提出的赔偿标准为参照“因公牺牲”、不签承诺书就不予赔偿……在死者家属的强烈质疑之下,今年初发生在安徽祁门县的一起民警“喝酒死”事件浮出水面。7月28日,祁门县公安局与意外身亡的民警朱璘亲属就补偿事宜达成协议并签字。但随后,由于朱璘父母没有明确放弃对县公安局其他民警的民事追偿权利,目前县公安局已经中止付款。(8月7日,新华网) 去年11月,黑龙江省公布一份作风整改的成绩单——严肃查处547起顶风违纪案例,通报424人、调离岗位7人,对一名喝酒致陪酒人死亡的副省级干部,给予留党察看一年、行政降级的处分。其中,“副省级干部喝酒致陪酒人死亡”更是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一次生命的悄然逝去已经让人扼腕叹息,没想到悲剧竟然会再次重演,面对这样接二连三上演的悲剧,我们不得不认真地思考一下关于“陪酒死”这个极富政治意义和争议的词语本身所代表着的深层次问题。 一则,在中央八项规定和反“四风”活动轰轰烈烈开展的今天,为什么“陪酒”这个词语还会出现在警察这个光荣的职业身上?一次交流学习,本来应该是相互之间比较、促进以便更好地为群众服务的机会,为啥会演变成酒桌上的“觥筹交错”,难道去学习是假,吃喝才是真? 二则,不管是在情理上,还是在法理上,因公牺牲都有着严格的界定,其中:因公,不应争议,就是指公众和公共利益、事物,而牺牲,场面壮烈而凝重,且有献身者的主观性,按照牺牲一词原意,主观性是非常重要的。再看“陪酒死”,怎么看都没有“牺牲”的壮烈和凝重,又如何能认定? 三则,干部酗酒本来就是被严厉杜绝的,但是为什么喝多了、喝出事了就叫“因公牺牲”,喝得少、没喝出事就叫做违反“八项规定”?这是什么逻辑?难道喝得越多越有理,喝得越严重就越应该被肯定? 四则,这赔偿的130万元该谁来“埋单”?如果真的让其他喝酒的几位干部来给,为啥又叫做因公牺牲?而如果不是由他们来给,那又是财政来当冤大头?那么这种行为到底是鼓励干部或警察喝酒,还是在杜绝他们喝酒? 所以,地方政府请慎用“因公牺牲”,不要为了安抚情绪或是息访就把“因公牺牲”当做挡箭牌。生命只有一次,我们应当尊重生命,但不能以不尊重事实和法律精神为代价,而是要就事论事,如此,也才能真正警醒那些心怀侥幸的干部,才能让一些不良文化和作风真正得到遏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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