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城管大队长邵罡,在征地冲突中身亡,有消息称当地拟追授其二等功及上百万补偿款。当地昨日回应称,官方仅是拟为殉职的邵罡申报烈士,前提是在刑案法院判决之后,补偿事宜也要视申报结果再确认。(8月8日《新京报》) 时隔一天,我们又见另类“烈士”横空出世。8月7日,有媒体报道,安徽祁门县民警朱某于今年1月份酒后意外身亡。7月28日,祁门县公安局与该民警家属签订补偿协议,按照“因公牺牲”标准补偿朱某亲属130万元,由县公安局先垫付,再对涉事其他民警予以民事追偿。 看一下这两位因公牺牲的“烈士”,前一位是“酒精”考验下“壮烈牺牲”,后一位是征地“战斗”中“英勇倒地”。之所以笔者要如此用词,实在是不敢亵渎烈士之英雄属性。《韩非子·诡使》说,“而好名义不仕进者,世谓之烈士。”烈士为了民族和国家舍身取义,除了要为正义事业而牺牲,还需有志向高远。 2011年7月28,日国务院公布的《烈士褒扬条例》也明确了烈士评定五条标准,即(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那么,以上两位“烈士”符合国务院《烈士褒扬条例》哪条烈士评定标准呢?毫无疑问,权力之手欲打“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擦边球。那么此二位“烈士”的哪些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呢? 祁门县民警朱某面对“八项规定”严峻形式,以“交流学习”之名,与多位民警一起推杯换盏、觥杯交错,后酒醉头部着地,送至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龙潭区城管大队长邵罡在征地冲突中,勇敢地冲在与人民群众打斗的第一线,不幸寡不敌众被击中要害。那么,我们不禁疑问:此二位“烈士”楷模突出点落在何处了呢?如果那位民警严格规定党纪国法与“八项规定”,又怎会没能经受得住酒精的考验而白白丧失宝贵生命呢?而如果那位城管大队长,严格以民为本,遵守国家征地有关规定,先补偿后征地,或依照法律程序依法拆迁,何至于与群众发生冲突而命丧黄泉呢? 近年来,在许多负面事件中,在政府官员的口无遮拦下,从同志、女秘书、小姐、临时工、实习生、校长、专家、表哥、女同学、志愿者、表妹、前女友……这些汉语中的好词陆续都被猪拱了,而今,权力之嘴甚至打算去搞搞最让人尊敬的“烈士”了。如果某些连基本道德人品都值得质疑的人真的成了烈士,并在某一天埋入烈士陵园,与革命烈士一起享受全民景仰与礼遇,流“芳”百世、“英”名不朽,那些真正为国家、民族独立而牺牲生命的烈士们,该情何以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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