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百度诉360不正当竞争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法院判决360赔偿百度经济损失费50万元,网站建设费20万元。但对于百度要求360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予支持。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360违反Robots协议的行为,是否造成了不正当竞争。在庭后,两家公司及其支持专家阵营仍争锋相对,各执一词。(8月10日《广州日报》) 事实上,百度在本案中败诉,早在意料之中。毕竟,互联网时代,并非是弱肉强食、大鱼吃小鱼、小鱼吃小虾的时代。不可否认,是市场就有竞争,互联网信息服务也不例外。但竞争应该在公平环境下进行,信奉“丛林法则”,强者欺压弱者,不是公平竞争;妄尊自大,以不正当手段打压对手,也不是公平竞争。特别是,强者利用“霸王条款”,剥夺弱者享用互联网信息的权利,不仅情法不容,更违背了互联网精神。 众所周知,所谓互联网精神,即:开放、平等、协作、分享。互联网精神是互联网生命力之所在,也是新经济能否发展的命脉。互联网的发展,取决于我们对互联网精神的容忍程度。没有它,创新、新经济、创意产业无从谈起。特别是,开放、分享的精神,才是互联网能发展到今天的根本原因。很多人都知道,互联网产生的早期,主要是为了方便美国研究机构和高校的科学家们分享研究资料;刚开始互联网只对科学家开放,后来对商业机构开放。 回到百度与360纠纷案。百度打着Robots协议的旗号,却唯我独尊地推行所谓的“白名单”机制——允许除360之外的搜索引擎访问百度网站。从小处讲,这种“点射”式的排他方式,是一种恶意的行业歧视,也凸显出了强者的傲慢与霸道。从大处讲,这种“我的地盘我做主”的作派,与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互联网精神格格不入。特别是,互联网的分享精神是互联网发展的原动力。技术虽然是互联网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却不是关键,关键是应用,是分享成果。 然而,百度之所以会“封杀”360,是因为存在发展焦虑。谷歌退出中国市场后,360迅速崛起,成为仅次于百度的第二大搜索流量来源,抢走了不少市场份额,且呈后来居上之势,这显然让百度深感不安,不得不采取措施予以应对。问题是,参与市场竞争,应正大光明,不能恃强凌弱,更不能使“黑手”,像某个霸权国家一样,动辄就拿特权“制裁”别人。毕竟,互联网世界,没有也拒绝“霸权帝国”,恪守互联网精神,才是正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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