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时通信工具受到用户的普遍欢迎(资料图) 新华网评论员 任俊明 日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对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使用者的服务和使用行为进行了规范,对通过即时通信工具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提出了明确管理要求。人们将这个《规定》称之为“微信十条”。 此前,人们已经达成这样一个共识,即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即时通信工具如微信等,作为基于互联网面向终端使用者提供即时信息交流服务的应用,同样需要制定规则,加强管理。这是管理部门正常的规范性动作,也是基于微信等即时通信工具平台的发展现状,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满足公众需求的大局考虑所出台的管理办法。 人们常说互联网是个虚拟社会,但这个表述对于微信等即时通信工具是否适用?以微信举例,从手段上看,微信同样是基于互联网的传播工具,但从使用者来看,微信是借助手机等固定的移动客户终端,与现实生活联系更加紧密。每一个微信帐号的背后,对应的基本是固定的手机用户,每一个朋友圈的建立,涵盖的主要都是相识的亲友。所以与微博等传播方式相比,微信更倾向于现实社会。 微信的这种特性,使其具有较高的可信度,这也是信息能够迅速在微信上传递的重要原因。但也正因为如此,违法信息如涉恐、涉暴、涉黄等,以及虚假信息、商业诈骗等,造成的不良影响将更大,伤害的却往往是微信用户最熟悉的人。这方面的案例不胜枚举。任何新兴事物的发展,都必然伴随着利与弊。人们通常的选择是趋利避害,想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干预的过程,通过适当的引导,使其向好的方面发展。 《规定》的出台既是如此。我们看到,国家对即时通信工具的发展推广是赞同的,在这个前提下,对其加以规范管理。其管理对象概言之,即服务商、使用者、公众帐号。这其中,重点是加强对服务商和公众帐号的约束,对使用者来讲,除了需要实名认证,其他几乎没有影响。从广大即时通信工具用户角度来看,《规定》将营造更加安全规范的即时通信平台,让人们充分享受现代通讯手段的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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