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昨日上午,《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入市人大三审阶段,防止出现“一届政府一个规划”的现象,三审稿增加了一项规定:只有在四种情形下才可以改规划。(8月27日《南方都市报》) 一个城市的规划的出炉,是要经过科学论证,反复研讨才决定的,而且城市规划性必须具备一定的长远性、稳定性、严肃性,才能够对于城市的发展、民生的改善带来真正的益处。但为何全国各地“一届政府一个规划”、“朝令夕改”现象并不罕见?看上去似乎与“新官上任三把火”有关,但实则是新任领导脑海中的“政绩观”、“一言堂”思想作祟。 此次,广州市人大正在修改的《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将“重大规划应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表决”条例删除,同时要求市人民政府进行规划决策时,应当将规划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为重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乡规划的重大事项,经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必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未经规划委员会审议或者审议未通过的,市人民政府不予批准。 这在一定程度限制了行政首长随意调整城市规划的权力。 最重要的一点是《条例》三审稿增加了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程序规定: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并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送审批。 可以说,广州市此次拟立法确保城市规划的科学、长远性,避免出现“一届政府一个规划”现象,有效节约城市建设成本、保障好城市长远发展、民生项目的有续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对于全国其它城市来说具有积极效仿意义和推动价值。 立法防止“城市规划”的反复,这仅仅是在限制领导随意撰改城市规划权限上走出的第一步。但具体执行中是否能够落得下去,是否接受得了民众监督的检验,还得多方面下功夫。 领导作为城市管理的主要负责人,手中握有相对较大的权力,在人事、行政、财物等决策权中占有核心地位。法律法规即使再完善,但“长官意识”未清除,民主监督上不了台阶,以“长官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事情还少吗? 要想真正杜绝“一届政府一个规划”,用好国家的钱,办好民生事,除了政府领导要有坚定的政治信仰,具有强烈的权责意识外,更应该通过机制把领导权力科学地装进“笼子”,要让所有制度挂在墙上,让领导的权力受到有效的监督,让民众参与进来,形成良性互动,做到有法有章,民主决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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