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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罪兜不住“人肉”的法律底线

2014-09-10 08:00:13 木须虫 来源: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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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怀疑顾客偷了一件衣服,广东汕尾陆丰市一服装店主蔡晓青将顾客视频截图发上微博求人肉搜索,两天后该顾客不堪压力跳河自杀。近日,汕尾市中院对该起人肉搜索案进行公开宣判,维持原一审以侮辱罪判处被告人蔡晓青有期徒刑一年的判决。

从法律的角度说,受害者的偷窃只是嫌疑,在未有定论下,任何人都没有权力给她打上“小偷”的烙印;其次,偷窃行为只有警察才有处理的权力,店主唯一的权利是报警,由警方依法调查和处理,选择“人肉搜索”本质是越权的挟私报复。可悲的是,诸多网友自觉不自觉成了制造悲剧的帮凶。

受害者不堪舆论羞辱的压力,选择了自杀,再次展现出“人肉搜索”对社会秩序的强大破坏力。相对于一条鲜活的生命,始作俑者被法院以侮辱罪判决一年徒刑,坦率地说这样的代价实在是低廉得可怜。况且,侮辱罪并不是针对单纯行为的罪名,而是针对行为后果的罪名,侮辱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个案的特殊性,便在于受害者自杀了,否则,始作俑者很有可能逍遥在法律的宽松之外了。

一系列“人肉搜索”事件,引发了社会关于立法禁止的讨论,不过,如何立法禁止却一直都有不小的争议。比较有倾向性的观点是制定和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用信息保护给“人肉搜索”装上刹车。但是,“人肉搜索”侵害的是公民隐私权、名誉权等私权,真正需要兜牢的是权益不受侵犯的法律底线。相比较而言,这些私权不仅缺少专门的法律,并且现行的法律条文宽泛、粗疏,界限比较模糊,入罪、入刑以及主张民事权益的条件苛刻,保护失之于软。

立法从来都无法禁止特定行为的发生,根本在于立法形成的违法成本,追责的便利程度,能否让违法者的行为选择有所顾忌。“人肉搜索”亦是如此,结束侵害公民隐私权、名誉权泛滥的窘境,根本的出路还是加强公民人身权利的法律筹码和保护刚性。

摘编自9月9日《南方都市报》文/木须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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