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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防“收受礼金罪”步“嫖宿幼女罪”后尘

2014-09-30 07:15:18 朱永华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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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拟定新罪名“收受礼金罪”,以解决向官员进行情感投资的定罪问题,这是记者于昨天在北京举办的2014年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高峰论坛上获知的消息。在该论坛上,与会者就目前贿赂案件的形式、认定等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多项亟待出台司法解释进行规定的问题(据9月28日《京华时报》)。

我国是个传统的“人情大国”,民间千百年来信奉“感情为重”,而这种相互之间的情意表达,又多以财物形式体现,无论是婚丧嫁娶、红白喜事、老人过寿、孩子庆生、房屋上梁、乔迁搬家等等,只要是家庭中的大事,都会有亲朋好友、乡邻街坊上门送上一份礼金、礼品表达彼此情谊,在这种不断持续延绵的“礼尚往来”中,凝聚成我们中国所特有一种交际氛围。但出现在官场上,礼金中的“情感因素”就大幅降低,含量甚至接近于零,基本上就是一种变相行贿,下级官员或普通群众以向领导赠送礼金为由,均是希望得到权力的特殊照顾和庇荫,为了净化官场的风气,保持官场的清正廉洁,以法律形式从制度上设置“收受礼金罪”确实很有必要,甚至可以堵住官员腐败的死角。

但是,收受礼金和受贿行为,尽管在形式数量上存在差异,本质上却是如出一辙,而且从法律界探讨的情况看,“收受礼金罪”的量刑显然比“受贿罪”要轻,而且官员“收礼金”与“受贿”之间界限并不是泾渭分明,官员在家庭某些红白喜事期间,以收受礼金为名大肆受贿,在法律上很难准确认定。另外,一个不争的事实是,相对于过去对受贿罪量刑的尺度,现在对受贿罪的量刑已经呈现出“宽泛”现象,再加上对这种经济犯罪极少适用“死刑”,在过去受贿百万就可能被判死刑的犯罪,现在即使贪腐受贿数千万甚至过亿,往往也只是“死缓”,而“死缓”即意味着“无期徒刑”,如果受贿犯罪官员在服刑期间再“表现良好”,即使被判处死缓的受贿犯罪官员,能在监狱里的岁月最长也不过20年,这样的刑事处罚对某些小官大贪威慑力已经十分有限。如果新增设“收受礼金罪”,极有可能为受贿犯罪官员制造出“重罪轻判”的制度漏洞,甚至为某些权力寻租再创空间。

其实,新增设“收受礼金罪”不如对“受贿罪”进行重新定性,有法律界人士早有微词,受贿罪在我国法律中的表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这意味着无论受贿数额多少,只要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即不构成“受贿罪”,而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不少受贿官员在收受大量贿赂中,对某些行贿人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及时变现利益,或是还没有变现利益之前就已经案发;而某些行贿人对官员的大肆行贿更存在“期货投资”,并不要求受贿官员及时回报,这就造成某些官员虽然收受了巨额贿赂,因没有或没发现其利用职务上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在法律上就不能构成“受贿罪”,只能定性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而这项罪名无论是立案的标准还是量刑幅度均低于“受贿罪”,而在很多法治国家包括我国的香港,在对受贿罪定性上,均,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这一“加注”。

这就不难看出,如果将“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这一制约性框框废除,无论是“收受礼金罪”还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均可以纳入受贿犯罪范畴,而事实上对于官员而言,家中拥有巨额财产,又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非贪既贿,或是“收受礼金”,而将“收受礼金罪”或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律纳入受贿罪范畴,以受贿罪量刑进行严处,无论对惩治腐败的力度还是对其震慑力,显然都要比新增且量刑幅度低的罪名更有可操作性和实效,更体现出法规制度对官员腐败“零容忍”的一种信心和决心。而从另一面来说,对于受贿等腐败犯罪,任何姑息都是在纵容,对其行为进行“细化”,且“细化”的目的,表面看起来是将官员的收受礼金入刑,是提升了惩治尺度,但官员的受贿礼金行为本质上就是受贿,本身就应当按照受贿罪惩处,单设一项量刑幅度低于“受贿罪”的“收受礼金罪”,这与被公众饱受诟病的“嫖宿幼女罪”又有多大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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