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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料工伤丈夫累死“是义务”的判决有失公允

2014-10-11 06:57:07 刘  鹏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锦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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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师傅工地受伤住院,其妻子田女士被工头请到医院看护,不料看护期间田女士死亡。林师傅认为,妻子与工头之间形成了雇佣劳务关系,其应支付死亡赔偿。但两级法院审理均认为,工头与其妻死亡之间并无因果关系,且妻子照顾丈夫是义务,故驳回其全部诉求。(据10月8日《长江商报》)

法院依据死亡的因果关系进行案件判决,这本没有错,但完全抛开情理,抛开事物的本质等问题,认为妻子照顾丈夫是义务,进而驳回其家属向工头索要赔偿的诉求,却是明显有失公允的。

一方面,从因果关系上说,林师傅的妻子死亡是后果,但原因是林师傅工伤需要照顾。换言之,如果林师傅没有工伤,林师傅妻子的死亡就是可以避免的。

另一方面,虽然林师傅没有具体证据证明工头和其妻子是雇佣劳务关系,但做为劳动争议官司的一种,这个问题应该由工头和用人单位来反证(林师傅妻子与工头不是雇佣关系)。拿林师傅无法提供证据的事实为判决依据,这不符合相关劳动法律的规定。

更为重要之处在于,林师傅是工伤,其工头和相关用工单位,有必要担负起其护理工作,如果不安排专人护理,就必须提前足额的支付护理费用等。而事实上,据林师傅辩称,工头“等人不及时缴纳住院费,与妻子发生过激烈争吵”。也就是说,工头和相关用工单位,连住院费都没有及时缴纳,更别说足额给付林师傅相关护理费用了。

而回过头来看,林师傅妻子的死亡原因是劳累,是24小时不间断地照料工伤的林师傅而导致的。如果是工头和用工单位没有足额给付护理费用,也没有指定其他人员替换林师傅的妻子照料林师傅,从而导致林师傅的妻子无钱再雇佣护工而累死,那么工头和相关用工单位,就是必须要承担林师傅妻子死亡的相关责任的。

员工受工伤,单位不可以一推三六九,同样也不可以把人扔给其妻子照料,然后甩手不管不顾,更不能不按时缴纳住院费、护理费用等。法院在这些情况都需要查明和分清责任的情况下,单以林师傅妻子死亡的直接原因,以及照顾丈夫是义务的道德原则,就认为工头和林师傅的用工单位无责的判决,明显是有失公允的。同时也是会让天下劳动者和其家属心寒的。

反过来讲,如果丈夫工伤住院,“妻子照顾是义务”,“累死活该”的话,那么妻子还会尽心去照顾工伤的丈夫吗?再说,法律可以不讲人情,但法律不能完全没有人情,更不能没有人性化的考虑与思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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