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发布,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12月4日是现行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的日期。在此之前,自2001年开始,每年的12月4日都是全国法制宣传日。 为宪法设立一个专门的节日,其蕴含的丰富信息令人振奋。这显然不仅是从全国法制宣传日到国家宪法日的名称递变,还有着认识论的深刻转身。顾名思义,所谓全国法制宣传日,其本身承担的主要任务是普法,让那些和公民有紧密关系的法规广为人知。所谓国家宪法日,强调的更是宪法理念的传播和推进。法治的核心在宪法,于基本法规已渐不陌生之后,再来强调对于宪法的全社会把握,这既昭示着依法治国理念的前行,亦是一次对于法治出发点的回归。 单就国家宪法日的消息而言,真正需要辨析的,是我们正身处一个怎样关乎宪法的世界。媒体曾经公布了一份对大学生的调查,其中自称完全没有看过宪法的占大多数,完整看过宪法的只有区区2人。我们不知道,完全没有看过宪法的状况仍在多大范围内留存,但比它更不尽如人意的,还在于宪法的实施状况。这其实是一个无须调查报告来佐证的真相。 宪法的全部生命和尊严在于实施,“82宪法”施行已过三秩之年,数十年里它带给社会深层次的改变,但要让宪法成为司法者和普通公民的坚定信仰,眼下显然还有更长的路要走。为什么公民难以表现出鲜活的宪法意识?一方面,手握公权力的部分官员总能轻易地表现出对宪法的不尊重;另一方面,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对宪法解释和违宪审查机制的缺失,宪法基本难以被运用于审判判决书中去。既然效力不被洞见,信仰的生成当然是缓慢的。 要让宪法成为可行的众法之源,成为依宪治国的可依赖基础,前提条件仍旧在于对宪法进行解释和监督宪法的实施。两者相较而言,后者尤显迫切。有专家建议,可以制定宪法监督法,对于相关的违宪审查程序规则予以明确限定,同时可在全国人大和最高法院下面分设宪法委员会、宪法法院,形成违宪审查的司法审查机制。很难说系列举措可以一蹴而就,但技术性地来增加对违宪行为的追究可能,应是种趋势。 “宪法者,政府之构成法,人民之保证书也。”国家宪法日已定,但要让宪法真正成为“人民之保证书”,尚需继续努力。如果一个公民手拿宪法,也无法让权大于法的行为停止,那么缺陷和遗憾依旧在那里。国家宪法日要在改变中实至名归,让我们在国家宪法日里重温敬畏和权利,让守宪成为一种笃定的生活方式。(福建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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