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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除“权力梗阻”让民告官更顺畅

2014-11-03 12:55:50 刘晓 来源:南京日报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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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1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明年5月1日起实施。对于行政诉讼法自1989年制定以来的这一首次修改,新华社报道简洁地概括了其重要意义:让“民告官”更畅通。

所谓行政诉讼,指的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法简单地说,也就是一部“民告官”的法律,其保障的是公民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的侵害,同时也为相关行政纠纷提供了司法解决的机制和渠道。按说,有了行政诉讼法,“民告官”案件只要走正常司法程序即可,但在现实中,这条路“走”起来却梗阻颇多。

媒体报道,行政诉讼法实施过程中,长期普遍存在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这“三难”,难到什么地步?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的多位基层法院行政庭法官表示,“很多行政诉讼案件原告诉状还没递到法院,政府部门‘打招呼’的电话、条子就已经过来了”,由此导致法院立案、审理障碍重重。即使是极少部分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执行起来同样难办。

相对于“有权有势”的政府机关,单个公民显然处于弱势地位,而现实中“民告官”案件遇到的最大“梗阻”,就在于行政权力的逾位、滥用。应该看到,以立法形式规定双方权利义务,保障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这不仅是对弱势一方的救济,更重要的是在具体案件中,体现“民”与“官”双方的对等与公平。保证政府部门手中的行政权力、公共资源、乃至人脉影响,都不能干预和影响司法,这不仅关乎一个个具体案件的公平正义,也事关到每一个普通民众的权益。

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受到媒体和学界高度评价,就因为其剑指“民告官”案件实际操作过程的一系列难点,回应了社会期待。如明确规定诸如法院应受理的12种情形,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不执行可拘留行政机关直接责任人等,一个重要出发点,就是用法律对种种“权力梗阻”进行“清障”,让行政权力真正在法律的制约下依法办事,不逾位、不“伸手”。在依法治国的今天,这不仅应当成为法律过细过硬的约束,更应当成为行政机关的自觉。

某些行政机关每每以权力干预和影响司法,说到底源于怕当被告、怕丢面子的心理。应当提醒的是,“当被告”并不意味“出丑”,以法律为准绳厘清是非曲直,这是对“民”与“官”双方的公平,也是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的考试。尊重法律、依法行事才能使自身“失误”越来越少;相反,自恃有权、高人一等,甚至觉得“权力比法律管用”,长此以往,只能是错越犯越多。在法治社会,只有经得起“告”、配合“告”,才能减少“告”。刘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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