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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死老鼠”案拘留依据应明确

2015-01-19 07:40:05 王云帆 来源: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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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长记性不知悔改的吴某,是应该在现行法框架之内“从重”处罚的。当然,前提是,吴某此次的发帖行为依据法律确实该罚。】

“昨晚,石狮,震惊全国!一家34口灭门惨案!转疯了”。有一些网络阅读经验的读者,大抵不难猜到,这样的网文多半是位“标题党”的恶搞。果然,点开某微信公号上的这篇文章,在最后一屏揭开了“惨案”的真相:一张图片上赫然摆放着34只老鼠的尸体。

正是这篇图文微信,被福建石狮警方认定为“发布、传播虚假警情”。1月17日,发布者吴某因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石狮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这一处罚引起网友热议。

“标题党”可恶,也可憎。不仅有些为博出位的个人公号惯于使用,一些知名门户网站为拼流量也频频放出此招。但只要戏谑有度,耸人听闻的“标题”也就能骗骗点击而已。如果以假乱真,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领个罚单或被行拘数日,甚至被定罪入狱,也不是不可能。净化网络空间,严格执法不可或缺。对违法的网络造谣、传谣行为,警方依法严厉打击是其职责所系。从《治安管理处罚法》到《刑法》,覆盖了造谣、传谣者的不同程度的法律责任。

“石狮灭门惨案”的炮制者吴某之所以被行政拘留,警方依据当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不难看出,10日行拘已是顶格处罚,属于“从重”。警方认定吴某行为不属“情节较轻”,是因为吴某系“惯犯”,去年吴也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分别被三明和石狮公安治安拘留。“事不过三”。对不长记性不知悔改的吴某,是应该在现行法框架之内“从重”处罚的。当然,前提是,吴某此次的发帖行为依据法律确实该罚。

显然,这条微信正文中的图片已证明了此文纯属恶搞,而标题中的“一家34口”也明显不符合中国人的家庭状况。此案行政拘留10日是否失当,关键还在于“虚报警情”“扰乱公共秩序”的客观要件以及“故意”传谣的主观要件是否成立。应对舆论质疑,还需要警方作出进一步的说明。

当然,正如霍姆斯大法官所言:“一切行为的性质应由行为时的环境来确定。”吴某雄将“惨案”一文发在微信公号,理当考虑到可能引发一些不良后果。在“浅阅读”如此普遍的当下(一项调查显示,有20.1%的人平时看新闻只看标题),微信公号的管理者对公号的受众以及网络阅读生态应有基本的了解,并应在公号维护过程中尽量避免给不特定公众带来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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