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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场”离“监狱”也许只有一步之遥

2015-01-26 16:58:34 娄献忠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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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2日晚上7点多,家住福州仓山区丽景天成的陈先生和往常一样,把爱车停在小区门口的空地上。第二天,陈先生开车上班,上了三环快速路后,爱车突然失控,险些撞上一旁同样高速行驶的车辆。陈先生被吓出了一身冷汗。陈先生下车查看,这才发现左前车胎被人扎破,导致车辆失控。纳闷的陈先生调取了小区的监控录像,他惊讶地发现,竟然是几名广场舞大妈,用刀扎破了爱车车胎。(1月25日《海峡都市报》)

车主陈先生真是幸运。车胎被广场舞大妈用刀子扎破,在快速路上突然失控,只是险些与别的车辆相撞而已,并没有发生交通事故。但是陈先生的侥幸平安,不等于广场舞大妈可以免责。用刀子扎破轮胎,属于损毁他人财物,已经涉嫌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由于我国刑法对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数额未作出明确界定,因此各地在实施中的标准也不太相同,福建省在对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认定中,“数额较大”一般为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

换言之,如果这个轮胎的价值达到一万元以上,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涉事的“刀客”已经涉及刑事犯罪。那样问题的性质可就严重了。今天的这几个广场舞大妈,明天就可能被认定为犯罪嫌疑人,后天就可能被判刑进监狱。

喜欢广场舞本来无可厚非,但是不能只顾自己跳舞的权利,不顾居民休息和停车的权利。如果只是噪音扰民,或者只是在车身上写几个“不准停车”的文字,那也罢了。但是现在某些跳舞者不惜使用极端手段,这就有点令人堪忧了。这个事件警戒我们,在人与人,利益与利益的冲突中,没有什么比守法与节制更重要。否则就有可能酿成大祸。广场舞者如此,反广场舞者亦如此。维权与违法的距离并不遥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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