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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得狗头金,归国家还是归个人

2015-02-10 09:40:18 长江日报 来源:长江日报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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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疆青河县牧民捡到一块重约7.85公斤的狗头金,价值颇高,此后,它的归属引发网络热议。按照法律,若是矿产,应依法属国家所有,但有专家称,矿产资源应可规模开采,仅仅一块“狗头金”不算矿产资源,应属民法领域的无主物,先占先得。目前多部门已联合调查,暂未有结果。昨日,青河县政府称牧民生命财产存在安全隐患,已加强了对牧民的安全保护。

国家矿藏?无主之物?

法律工作者肖鹏飞:法律预先规定矿藏属于国家所有的目的,并不在于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是在于强调天然资源,不管是以前的还是现在的,应该属于国民所共同享有,属于共同的资源,不能为私人取得,其实这也是人类史上一个惯性。

中国司法网刘武俊:理论上讲,国有权是“全民所有”,而实际上很难完全实现全民普惠性。确权后的私权,往往更具备市场流转的功能,可以创造新的价值,国家也可以通过藏富于民增强综合实力。片面地规定将一切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反而不利于对资源的开采、保护、利用。

历史学者吴钩:不论古今中外,捡到造物主遗留的无主之物,从来都是归拾得者所有,这叫做物权的“先占取得”原则。对于人的自然权利,国家立法不可以剥夺之,至多只能因为维护公共利益的原故,对其作限制,比如出于文物保护的目的,唐律规定,发现“古器、钟鼎之类”,必须送官府收购,但显然狗头金不是文物。

假如捡的只是鹅卵石

微博网友“盛京关捷”:需要平衡的还是一个“利”字,是对“个人之利”的界定与分配的问题。2004年,吉林青年宋学文捡到一个放射性链条,造成终身残疾,包括丢失这个链条的公司及相关任何单位都表示了沉默,甚至是赖账,那时候怎么就没有兴趣与热情呢?如果此次牧民捡的不是狗头金而是鹅卵石还有争议吗?

微博网友“顾则徐”:按照那些律师的说法,那就意味着只要国家愿意采取剥夺行为,公民就将一无所有。因为按照他们对法律的理解,公民之所以能够占有,占用一定数量的物质,只不过是国家没有依法办事,没有对公民采取理应采取的剥夺行为而已。

腾讯网丁阳:在不少人看来,只要是“上缴国家”,就是国家“与民争利”——对于很多需要保护的古生物、文物来说,当然不是这样的。总而言之,要体现出“不与民争利”的态度,民众应得的,让他们放心拥有,需要上缴的,则应该做出恰当的奖励。

法律与情理如何平衡

央视网王健:我们对于一些关键性问题缺乏法律的严格界定。对于无主物品,法律究竟应不应该承认“发现者权益”?对于公民发现的无主物品,究竟多少价值以上的必须上缴?政府在收走公民发现的无主物品时,应当以何种程序和标准进行补偿?如何才能让“主动申报”成为公民的法律意识?

新华网杨三喜:狗头金归属之争,其实并不仅在于它是否是矿藏,更在于对于无主物的归属究竟应该是遵循法律规定还是遵循自然法和公众的日常思维习惯的问题。尤其当法律规定与自然法、民众的日常思维习惯发生冲突,公民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如何做到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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