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王学兵等演员因涉毒被抓一事,全国政协委员、著名演员濮存昕日前表示,“一些演员沾了毒品,就是踩了红线了,就得吹哨,接受法律的制裁”,“可以让这些犯错的名人一段时间不演出。也要给他们一口饭吃”,“他们是戒毒人员,也是受害者,我们不应该有歧视,要用人性的关怀对待。” 在强调涉毒演员明星“踩了红线,得接受法律的制裁”的同时,又认为“也要给他们一口饭吃”,对于濮存昕委员的这一观点,笔者深表赞同。无疑,作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演艺明星,除了法律制裁,确实还有必要为自己的涉毒行为付出包括“一段时间不演出”在内的从业限制代价。但另一方面,对于这些涉毒明星,也不宜简单一棍子打死,而应本着治病救人的态度,在惩戒之余,“给他们一口饭吃”。 那么,具体究竟应如何在兼顾上述两方面考虑的基础上,既给涉毒明星必要的道德惩戒,又给他们“一口饭吃”?笔者以为,以下几点或许十分关键。 首先,对于涉毒明星,无论是给予“一段时间不演出”之类的从业限制、甚至是彻底“全面封杀”,还是“给一口饭吃”,在全国推进依法治国的语境下,笔者以为,都应严格做到于法有据、依法从事,而不能超越法律任性为之。这正如最新修订的《立法法》明确的,“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为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而依据《就业促进法》,“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事实上,目前在我国许多特定职业,如公务员、教师、律师等,所实行的“有犯罪记录”前科人员准入限制,都是建立在《公务员法》、《教师法》、《律师法》等法律的明确规定基础上的。 其二,一些明星的具体涉毒行为,究竟是一般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界限应做进一步的厘清区分。众所周知,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单纯的吸毒只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般违法行为,并不属于犯罪范畴,而只有当进一步存在“容留吸毒”等情节时,才可能构成犯罪。如在此前的房祖名涉毒事件中,柯震东就只是一般的违法吸毒,房祖名则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因此,若一些涉毒明星并未构成犯罪,不存在“犯罪前科”,显然不宜实施过于严苛的“不给一口饭吃”的“全面封杀”。许多并未构成犯罪的严重违纪、受处分官员,也可以保留公职,甚至再度“复出”,对于涉毒明星何以就非得“全面封杀”? 其三,对于那些构成犯罪的涉毒明星实施职业准入限制的具体限制范围,也应进一步制定更细化的边界范围,而不宜简单笼统待之。一方面,准入限制的具体从业范围,如哪些广电节目形式、类型应严格限制,哪些可以不必限制,应进一步厘定,而不宜是简单绝对的“全面封杀”;另一方面,准入限制的时间范围,除非罪大恶极,也不宜是一刀切的“终身禁入”,而应结合不同的犯罪情节、事后悔罪表现等情况区别对待,设置不同的准入期限。这样一来,既能保证必要的惩戒效果,也有利于同时兼顾涉毒明星有“一口饭吃”的就业权利,给他们一个改过自新、浪子回头的机会,避免他们因此完全被社会排斥,破罐子破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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