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分别向全国人大报告工作。“两高”在共同的“问题导向”下,不约而同提到了“呼格案”等影响性诉讼。而且,周强和曹建明都对发生的错案表示了“深感自责”及“深刻反省”之意。 纠错不易,自省更难。错案算是“家丑”,本不足为“外人”道。但从司法权的来源看,“两高”向人民报告“家丑”,也是人民主权的应然。错案并非“政绩”,更不能“坏事当好事来办”。“两高”报告将错案记录在案,在自省与自责之外,更大的意义在于:借机推动防冤纠错的制度化,以期最大限度避免错案的发生。 从错案的善后来说,纠错追责只是第一步。周强强调,更重要的是从中吸取深刻教训,分析产生这些错案的原因有哪些,这样才能更加有效地防范新的错案出现。在如何防范错案上,最高法院给出的解答是,“首先要加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改革”,总结那些错案发生的一个原因就是庭审作用的淡化,庭审走过场。与此相配套的是,“要加强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进一步严格证据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有效地防范新的冤假错案。 所谓“以审判为中心”,直指法制恢复重建初期的“以侦查为中心”。庭审为何“走过场”,因为在庭审之外,案件裁判结果已定,庭审也就“形式化”了。在大多数人的印象中,刑事司法就是一条从公安到检察再到法院的流水作业线。也有学者曾用“公安做饭”、“检察端饭”、“法院吃饭”来形容三家的不同分工。正因为做饭的“公安”太过强势,检法两家在很多时候无法对公安的侦查工作形成真正的制约。在刑事司法链条的源头,冤假错案就有了滋生的土壤。 1979年颁行的刑事诉讼法职权主义色彩浓厚,在“公检法流水作业”模式中,我们甚至看不到辩方的影子。但经过1996年和2012年两次刑事诉讼法大修,中国的刑事司法模式已从当初的“公检法流水作业”向“控辩审三角架构”大踏步迈进了。“两高”报告此次也大篇幅强调要重视律师的作用,为律师依法履职提供必要的保障。走出“公检法”兄弟单位情结,走向“控辩审”三角关系,这才是法律圈的新常态。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于防冤纠错来说当然是个好消息。但要真正实现“以审判为中心”,还需要法院拥有独立于侦查机关之外的制度化保障。法院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本身可以通过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来倒逼侦查制度的转型。而侦查转型的重担最终还是要落到侦查机关的头上。 毋庸讳言,一些侦查部门在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的能力上,还远不能适应现代刑事司法理念的需要。确保司法公正,一方面要预防冤假错案,另一方面也不能因为侦查的懈怠及侦查能力的欠缺,而导致大量案件无法侦破,或虽有嫌疑对象却无法证明。所以说,“以审判中心”更大的意义在于,促使侦查部门按照审判时的证据认定规则,去提升侦查水平和能力,并指导整个侦查行为的展开。 周强在描述“法治2015,我的期待”时,说出了“让罪犯受到应得的惩罚,让每个无罪的人不受追究。”这个“天下无冤”的理想,不独法检需要自省与自责,更需要司法流程中每个环节都能沿着司法改革的既定目标坚定向前。一个严于自省与自责的司法机关,不但不会丢了“面子”,还会赢得更多司法公信的“里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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