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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黑名单”不应止步于“耻辱榜”

2015-04-08 08:41:50 刘思敏 练洪洋 来源: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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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6日,在这个清明小长假的最后一天,国家旅游局发布《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工作同时开展。据悉,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为一至两年,期限自信息核实之日算起。

这一举措的实行,其积极意义不言自明。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公民旅游的兴起,特别是出境游的大规模爆发,中国游客在境外出现的一些不文明现象引起了海内外舆论的高度关注。社会普遍认为游客的不文明行为与国家形象、民族形象紧密相关,社会各界都有整治旅游不文明行为、提升国家和民族形象的愿望。在依法治国、依法治旅的大背景下,国家旅游行政部门出台《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就是对这一公众诉求的积极回应。通过该《暂行办法》的制定和实行,可以系统梳理游客不文明旅游的现象,给游客提出必要的警醒,进而推动我国公民文明素质的不断提升。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记录形成后,旅游主管部门要通报游客本人,提示其采取补救措施,挽回不良影响,必要时向公安、海关、边检、交通、人民银行征信机构通报。但从现在出台的《暂行办法》来看,仅是必要时进行通报,并无与其他征信机构完全挂钩。这就决定了游客的不文明记录不会成为贷款、出境受到限制的依据,效力有限。

而且总体而言,从概率上来讲,出游群体是在社会各阶层中相对素质较高的部分,刚刚出台的《暂行办法》就像一张“耻辱榜”,但若只是“耻辱榜”,还较难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仿照国外经验,如果不文明旅游行为与征信系统挂钩,对被记录游客的生活就会起到更大的影响,也就能起到更好的作用。在“黑名单”制度出台之前,也有专家和舆论呼吁借鉴韩国等目前看来比较有效的邻国经验,修改《旅游法》或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把相关条款写进《旅游法》,然后再根据有了具体惩罚条款的《旅游法》来制定针对不文明行为的管理办法,才能与依法治旅的精神相一致。

总之,《暂行办法》的出台,有助于推动文明旅游进程。但要实现标本兼治,除了强化惩戒之外,还应该加强教育和引导:一方面,文明旅游就是综合素质在旅途中的反映,要充分发挥教育的功能,从小学甚至幼儿园开始,家庭和学校就从文明教育入手;另一方面,从成人的角度来看,媒体和社会舆论对文明旅游的持续关注和引导也至关重要,将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中国社科院特约研究员刘思敏)

“游客黑名单”谁来执行

和每逢节假日高速公路堵车、旅游旺季旅游景区爆棚一样,每到旅游旺季,游客不文明现象便成为媒体关注的重点,什么折花驱鸟、攀树爬墙、大声喧哗、不遵秩序、乱抛垃圾、随地大小便、损坏公物等等,只有你想不到的,没有一些人做不到的。与初期相比,今天还算有进步,但距离文明旅游还很远,有钱出国游、购物仍不受待见,可见中国游客形象实在不咋样。

对此,国家旅游局制定了《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并于即日施行。该办法被旅游业内称为“游客黑名单”,有记者了解到,游客不良信息保存一至两年,会影响到游客再次旅游,严重的甚至会影响到出境、银行信贷等。我也希望这个办法能够成为“尚方宝剑”,对旅游不文明行为斩无赦,可我不乐观,不看好。

“游客黑名单”实质是征信系统的一部分,征信是一个复杂工作,需要许多部门联合才能有效,譬如贷款牵涉到金融系统、出境牵涉公安出入境等等,旅游局自己弄了一个“黑名单”,其它部门会不会承认并执行?出乎自身利益,别的部门未必与你同一条心,就像银行贷款,只要你还得起债、及时还债,他才不管你旅游过程是不是文明呢。回到操作层面,谁来记录游客不文明行为、什么样的不文明行为将被记录在案、将不文明行为记录在什么地方、其它部门能否查阅这些信息……就说什么样的不文明行为将被记录吧,如果乱扔一个烟头或吐一口痰就成为“文明污点”,是否有点过呢?

“有法可依”总比“无法无天”好,但法规要可行,且行之有效,不要沦为“法规花瓶”,方称臻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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