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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报告入法,反家暴不是私事

2015-04-15 16:28:43 许辉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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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报告责任主体如果知情不报,将面临怎样的处罚和后果是法律不可忽视的关键。在法律制定的过程中必须明确,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以及免责情形等等】

南京养母暴打男童案中,正是由于男童学校教师报警,警方介入调查,男童得到了保护。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认为,要预防孩子被打死或饿死等悲剧性后果,建立一个能够及时有效发现此类案件的制度非常必要。这个制度,就是各界一直呼吁并已经写入反家暴法征求意见稿的强制报告制度(4月14日《法制日报》)。

南京虐童案中,有如此狠心的养母,是男童之不幸;但碰到了如此有责任心和爱心的老师,则是其不幸中的万幸了,但这种幸运更大程度上而言只是一种侥幸。毕竟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之中,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老师对此必须报告。假如老师选择沉默,男童的噩梦估计还将持续下去。

研究结果表明,在2008年至2013年媒体报道的697例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中,医务人员、教师、记者等为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专业工作者报案率仅为10.61%。这意味着,在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后,有些并未被老师等专业工作者发现,有些发现了并未引起重视,或认为这是家庭私事不好插手、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最终选择了沉默。在有些已经发生的虐童惨案中,如果相关知情人员能够及时报告,孩子遭受伤残的悲剧或许就不会发生,被伤害的孩子就能感受更多的社会关爱。

要改变这种家暴属家事、外人不好干预的观念,需要在法律中引入强制报告义务的规定。这一点,有关部门已经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在今年8月将提交审议的反家暴法征求意见稿中,强制报告制度已经被引入其中。

但是正如佟丽华等人所担忧的那样,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强制报告的规定还有完善的必要。一方面,应在强制报告责任主体范围上予以完善,在明确将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纳入强制报告责任主体范围的基础上,充分论证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有无纳入的必要,既要防止责任主体不全造成反家暴的社会合力受损,更要防止法律规定的不科学所带来的执行尴尬。另一方面,应明确怠于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目前仅有“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的模糊表述、笼统规定,可操作性不强,也不具有震慑力,更无法得出不报告就会丢饭碗的必然结果。

强制报告责任主体如果知情不报,将面临怎样的处罚和后果是法律不可忽视的关键。在法律制定的过程中必须明确,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以及免责情形等等。否则,强制报告制度的强制性就会大打折扣,甚至还有变为倡导性报告的可能。

没有明确、严厉的法律后果,报告责任主体在面对家暴时,就可能还只停留在那是别人家的私事的理解上,认为不报告并不必然受追究。如果法律规定的后果够明确、够严厉,不报告必然要承担法律责任成为一种既定规则和社会共识,那强制报告义务就会成为每一个责任主体自己的事了,别人家的家暴已经实实在在地影响到了自己的工作与生活,足以使个人陷入不利的法律困境,而不仅仅是道德和舆论的谴责。

在法治社会中,与不法行为作斗争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这是尊法、护法的体现。反家暴强制报告制度入法,看似是将给医生、教师等特殊主体带来额外的法律义务,但正是其特殊主体的身份,赋予了其在反家暴方面特殊的使命和义务,履行好了,才是社会合格的一员。这一点,应该成为共识,也应该成为建立健全强制报告制度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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