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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商业短信要擅做“加减法”

2015-06-01 10:15:51 敬一山 来源: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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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工信部公布《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首次提出了“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违反规定的经营者将被处以1万~3万元罚款。该规定将于6月30日起施行。

首先我们还是要区分,这里所说的商业性短信息,应不同于那些诈骗性的群发短信,而是一种建立在大数据基础上的精准化营销。比如在一家网店有过购物经历,留过手机号码,于是过后隔三差五会收到其的商业广告。有人会觉得烦,有人也会觉得这些信息对自己有价值。所以客观而言,这类短信的危害不比垃圾短信,治理的思路和力度自然也会不同。

“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放送”,这样的方向无疑正确。问题只在于,理念怎么照进现实。比如按照规定,短信发送者可以发一条请求用户同意发送商业性短信的短信,这种拗口的规定背后,实质是不是等于默认可以合法“骚扰”用户一次?如果说这是管理中很难消除的BUG,那更值得关注的问题还有,惩罚规定对用户和监管者来说是否方便落实。

先从用户的角度看,如果收到未经自己同意的商业性短信息,按照规定可以举报。举报中心接受之后,5个工作日内会转送短信息服务商处理,然后15个工作日内他们反馈处理结果。当然,用户还可以直接找短信服务商投诉,但如果服务商不愿意自认错误、产生争议,用户只能再向电信管理机构委托的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申诉……

整个过程看下来,用户为一条商业性短信息,可能要耗费漫长的时间,最后即便处罚了违规者,用户自己的收益,也无非就是出了口恶气、讨了个公道。而那1万~3万元的罚款,对一些发商业短信息的人来说,可能还是九牛一毛,一点儿也不伤筋动骨。在这样的推演之下,有多少用户会为了条短信去举报,还真是未知数。

再从电信管理机构的角度看,如果有用户举报,又能充分举证,有可能查证出违规广告的事实。但如果用户举报不积极,他们怎么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短信息服务商存在违规?尤其是负责监管管理责任的机构,初步看有举报中心、申诉受理机构、电信管理机构,不知道这些机构彼此关系是什么,如果存在各自为政的情况,整个的监管更有可能被架空。

为了使新规起到现实威慑力,可能还是要多做一些“加减法”。比如,增加用户的维权收益,通过有奖举报或者要求违规信息服务商赔偿等方式,让用户有所得,然后有动力去维权。用户的维权热情,是决定一个领域秩序好坏的重要源动力。

以上是“加法”,“减法”则体现在减少维权成本。用户举报,只要能提供收到的违规短信,监管部门就应快速跟进,是否“未经用户同意”等的举证责任,都应该交给短信服务商。要尽可能减少用户维权的时间、精力成本,还需要监管机制合理,监管部门之间合作顺畅等,从规定来看这些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让每个举报都能快速地得到满意答复,而不是举报完了空等,才能激励用户维权,从而让短信服务商有所忌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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