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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贩子一律判死刑”论调为何有市场

2015-06-19 10:00:09 张立美 来源:燕赵晚报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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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日,一个关于“人贩子应不应该判死刑”的话题在微信朋友圈蔓延,经过十几个小时持续发酵,转载或评论该话题的网民不计其数,大家纷纷留言表达自己的看法。(6月18日《深圳晚报》)

人贩子被判处死刑,在法律上并不存在障碍。根据《刑法》的规定,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起步量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而且,在司法实践中,有人贩子被判处死刑,只是数量较少,比如在2010年,全国最大的贩婴案主犯喻立香,就被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判处死刑。

从现代法治精神角度说,人贩子究竟要受到怎样的处罚,该不该被判处死刑,应当遵循罪刑相适应原则,重罪要重判,轻罪要轻判。“人贩子一律判死刑”,不区分情节,“一刀切”的判处死刑,就背离了现代法治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即便是呼吁对人贩子处以极刑的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也只是呼吁对于罪行严重的人贩子应该判处死刑,而不是呼吁对所有人贩子都判处死刑。而且,从客观后果上讲,“人贩子一律判死刑”未必就能增强威慑力,有效遏制拐卖儿童案件的发生,相反会危及被拐卖儿童的人身安全,可能逼迫人贩子在最后一刻报复社会和被拐卖的儿童。

实际上我们需要反思和反省的是,不是人贩子该不该一律判处死刑,而是“人贩子一律判死刑”这种明显有悖现代法治精神的论调,为什么会有如此强大的市场,在网络上能够得到超过九成网友和不少社会名人的支持,这反映了民意。究其原因,直接原因当然是拐卖儿童直接导致一个家庭的破碎,人贩子的这种拐卖儿童行径令人深恶痛绝,才有了对其处以极刑的主张。

另一方面,最关键的是,近年来,拐卖儿童案件频发,但对人贩子的刑罚确实不重。尤其是对于购买儿童的行为,虽在法律上定性为违法行径,但收买者只要没有阻碍公安机关、孩子的亲生父母解救,并且没有限制孩子的人身自由、伤害虐待、强迫乞讨等行为,公安机关就不会对他们追究法律责任。相反,很多被解救的被拐儿童,如果找不到亲生父母,公安机关还将他们送还被拐儿童的养父母。换句话说,司法实践实质上默认购买儿童行为并不违法,这招致了人们的强烈不满和愤慨,才有了“人贩子一律判死刑,买孩子的一律判无期”的主张和论调。

可见,“人贩子一律判死刑”论调虽然有悖法治精神,虽然是在网络营销,但背后透露的民意,不能不倾听。提高对人贩子的刑罚,以及追究买儿童行为的责任,这也是遏制拐卖儿童的必要之策,应当从“人贩子一律判死刑”论调中读懂这一点。当然,要减少、杜绝拐卖儿童行为,还需要降低收养门槛,方便民众合法收养、领养孩子,不必采取买小孩的违法方式。同时,政府加大对困难家庭的子女抚养救助,让困难家庭养得起孩子,不必卖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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