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发布由江西省教育厅核准发布的章程,将“南大”定为自己的学校简称。这引发了部分南京大学师生的不满。有南京大学校友指出,2014年,经教育部核准发布的《南京大学章程》,已规定南京大学简称“南大”。记者从教育部了解到,教育部希望南昌大学、南京大学能规避引发校名争议的情况出现,协商妥善解决此事。(7月5日《新京报》) 严格说起来,南昌大学于大学章程里将“南大”定为该校简称,并无法律意义上的不妥之处。虽然按照专家的说法,从民法来看,高等学校都是民法意义上的法人,高校名称(包括简称)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应该具有唯一性,否则,大学法人的合法权益就可能受到侵害。然而,目前《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都未具体规定高校简称的具体做法。正因如此,一桩争议很难有确定的结局。然而,在此场“南大”简称之争中,就算获胜又如何? 这是不难被想象的结果:假如南京大学以某种上书的方式捍卫了“南大”的简称,让简称具有了唯一性和排他性,上书对于提升该校的名气亦无多少帮助,相反,它更会让围观者拥有某种“气量狭小”的感受。与此同时,不论南昌大学在此次争议中胜败如何,它事实上都有被认为傍“名牌”的嫌疑。因为旁观者会骤然发现,原来还有这样一所也可以简称为“南大”的大学。 正因如此,真正所不能理解的事情是:对于这样一场明显费力不讨好的事情,为什么大学都支付了过度的热情,并不遗余力地上书教育部?要知道,大学之大与知名度,绝非在名称的独特性,相反,它更在大学的办学水准,以及长年的品牌效应。倘若这两者赢得社会的认可,那么简称如何就不再那么重要。这般角度而论,与其说大学简称之争是一场权益的捍卫,倒不如说它再次把大学的办学浮躁大白于天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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